大洋網訊 廣州市公安局新聞辦公室2月12日通報,2022年春節期間,廣州警方查處煙花爆竹違法違規行為114宗(其中非法銷售8宗、非法儲存4宗、非法燃放102宗),依法處理人員119人(其中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7人、罰款106人、教育警告5人)。
【近期案例】
2月1日,花都警方根據線索在獅嶺鎮雄獅東路某店現場查獲大量煙花爆竹,收繳非法煙花爆竹1401件,抓獲涉案嫌疑人王某。經審查,嫌疑人王某供述了自2021年1月30日起開始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事實。2月2日,王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月2日,白云警方在鶴龍街軍民西路附近查處一起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案件,現場抓獲涉案嫌疑人陳某,依法對違法人員陳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月5日,廣州番禺警方在番禺區石樓鎮海鷗島漁人碼頭附近查處一起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案件,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涉案嫌疑人,并依法對違法人員陳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警方提醒】
廣州全市范圍內越秀、荔灣、海珠、天河、白云、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區等9個區全域禁銷禁放煙花爆竹,從化、增城區已明確主城區及周邊區域為禁銷禁放區域。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請自覺遵守《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切勿在禁止銷售、燃放的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違反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市民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及時核實和查處,對舉報人依法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舉報電話:110。
【知多點】:相關管理條例及規定鏈接
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許可,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列區域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范圍內;從化、增城兩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告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地點。違反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禁放區范圍內不得攜帶和存放煙花爆竹,違者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沒收煙花爆竹,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非禁放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存放和攜帶煙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千克,違者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沒收煙花爆竹,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的,對責任人或行為人由公安機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張丹羊 通訊員:公新文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邱偉榮 通訊員:公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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