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網訊 張某騎著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同事黃某一同下班,途經一路口時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張某死亡,黃某也受了重傷。張某是否應對黃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呢?通州法院日前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
事發當天,張某在放行綠燈開始閃爍后進入路口,在交通信號燈轉為紅燈后仍繼續前行,與正常行駛通過路口的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一死一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與小轎車車主施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黃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發后,重傷的黃某起訴了施某及其保險公司、張某的親屬,要求賠償其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70萬余元。張某親屬辯稱,張某當天是特意繞路送黃某下班回家,該行為系義務幫工關系,黃某在接受幫工過程中受到的損失應由其本人承擔。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搭載黃某的行為認定為好意同乘更為恰當。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車輛的行為。本案中,張、黃二人系同事關系,張某在下班途中順帶搭載同事黃某下班的行為不具有明顯的勞務性,而是好意施惠行為。黃某雖然是無償搭乘張某的車輛,但并不意味著其完全自甘風險,張某作為車輛駕駛人應當對搭乘人黃某的生命財產安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張某的駕駛行為雖有過錯,并非故意,不宜認定為具有重大過失,且黃某明知其不能搭乘電動自行車,而為自己方便考慮仍然搭乘張某的車輛,亦具有過錯。
法院綜合認定,酌情減輕張某40%的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施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黃某損失合計46萬余元,張某的繼承人在繼承張某遺產的范圍內賠償黃某損失合計16萬余元。
“《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規定,就是要倡導助人為樂、好意互助的價值觀。”承辦法官吳克宏提醒,駕駛人要始終將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 莫讓“好意”變悲劇。
通訊員李沅芹 李慧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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