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馬鮮生”碰瓷“盒馬生鮮”,泰興一海鮮店被判賠2.5萬元

2022-02-11 15:17:29    來源:揚子晚報    

“盒馬鮮生”一家知名連鎖生鮮超市品牌,而泰興一家海鮮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盒馬生鮮”的名稱。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認定該海鮮店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該店賠償原告盒馬公司2.5萬元。

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間,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盒馬”“盒馬鮮生”等注冊商標。原告盒馬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經營多家國內知名“盒馬鮮生”大型連鎖生鮮超市,是“盒馬”“盒馬鮮生”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權人。

隨著“盒馬鮮生”知名度的上漲,一些店鋪也開始“傍名牌”。盒馬公司發現,泰興有一家名叫“盒馬生鮮”的海鮮店,該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店名中使用“盒馬”“盒馬生鮮”字樣,并在業務經營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將“盒馬”用作商標使用,還使用了“盒馬鮮生”特有門頭等。

盒馬公司認為,“盒馬”一詞具有顯著的獨特性,泰興的這家海鮮店擅自使用與“盒馬”“盒馬鮮生”相同及相似的商標,其一系列行為足以使公眾認為其與盒馬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遂將該海鮮店起訴至法院。

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盒馬”“盒馬鮮生”等注冊商標均系依法核準注冊,且均在有效期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在其店鋪門頭突出標注“盒馬海鮮”字樣,收款界面使用“盒馬生鮮”字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這些標識與案涉注冊商標中的“盒馬”在文字組成、讀音上完全一樣,同時使用在上述商標經核準使用的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構成近似。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對盒馬公司的商標侵權。

同時,被告店名中使用的“盒馬”字樣與案涉商標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導致一般公眾混淆其服務的具體來源,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此,靖江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海鮮店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賠償盒馬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合計人民幣2.5萬元。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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