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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損傷在所難免,但踢足球撞到門柱成了植物人 ,誰來賠償損失?7月3日,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這樣一起因踢足球受傷的健康權糾紛案的審理結果。
2020年8月27日,彭某與隊友在共同包場租賃的健身服務中心足球場舉辦友誼賽。彭某從左邊接到隊友傳球后,把球往右前方一踢,接著往左邊繞過對方隊員想要突破,但不慎撞到足球場側面被固定安置的小球門門柱上,導致頭部受傷并昏迷。
彭某被送至醫院搶救,系急性重型顱腦損傷等,住院治療188天,住院期間累計產生醫療費用100萬余元,其中大部分費用經由所投保的商業保險作理賠處理。截至該案開庭,彭某已歷經數次大型手術,但仍處于植物人狀態,需繼續康復治療。經鑒定,彭某為一級傷殘,存在完全性護理依賴。
彭某訴訟至法院,其主張的損失包括后期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250萬余元。彭某認為,其所受損傷系因健身服務中心在足球場地內違規多安裝足球門,且沒有在球門立柱和框架上設置緩沖防護層,加之該足球場內草皮打滑所致。健身服務中心理應就其重大過失對彭某的人身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對此,健身服務中心則認為,自2018年開放至今,這是第一次出現運動愛好者意外嚴重受傷情況。當年1月竣工的場地,所采購的材料、設備設施等均符合地方標準和要求,而《籠式足球場圍網設施安全—通用要求》和《體育用人造草》的實施時間為竣工后的3個月。因此,彭某提出的涉案場地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要求,沒有事實依據。
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本案具體情況,酌定健身服務中心對彭某的損傷承擔40%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彭某自擔60%責任,即由健身服務中心賠償49萬余元,其余損失由彭某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市民運動前,應合理預估活動風險,同時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此外,作為文體活動的組織者,應充分履行嚴格謹慎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為避免產生糾紛時責任不明,可以書面形式告知參加者此項活動隱含的風險和可能的損害結果,必要時可要求參加者簽署相關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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