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浙江游客跟隨旅行社前往安徽宣城爬山,多人被雷擊傷的消息引發關注。對于被雷擊傷這樣的“意外事件”,旅行社和景區是否應對游客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發現,多地法院此前已審理過此類案件。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雷擊本身的確是概率極低的意外事故,但是雷電天氣并不是完全不可預測的,因此旅行社或景區是否應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要綜合多項因素考量。
(資料圖片)
杭州游客跟團前往安徽登山,遭遇雷擊多人受傷
5月28日,一批從浙江杭州前往安徽宣城鐵匠山的游客在爬山過程中遭遇雷擊。游客反映有多人受傷,其中三名傷情較重的游客被送往醫院就診治療。
據潮新聞報道,其中一名傷者稱,她報名了旅行社的該徒步項目,當天出發前特地看了天氣預報,當時只顯示有小雨,真正開始爬山的時候天氣也是晴朗的。沒想到在爬山中途開始的小雨,后面雨越來越大,在中午十二點半左右已經是雷暴雨的狀態了。下午一點多,就在距離山頂還有一兩公里的位置,她行至一片茂密的樹林下,突然感覺身體失去知覺,隨即倒地。幾分鐘后,她在同伴的攙扶下才能勉強起身。
據報道,三名入院治療的傷者身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電灼傷和心肌損傷,同時都出現心肌損傷、橫紋肌溶解。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消息傳出后,引發了不少網友討論。在該事件中,組織徒步登山的旅行社是否應當對幾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網上出現了不同的觀點。
張家界曾發生類似事件,旅行社被判賠償6萬余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發現,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事發時,葉某等東莞某小學的20名教師與當地旅行社簽訂合同,前往張家界等地旅游。到張家界景區游玩當天出發時,已經是大霧天氣,而游玩至中午時天空已有快下雨的跡象。到達景點山頂后,葉某逐漸落后并最終掉隊,而此時下起了暴雨,他在途經一座橋時感覺觸電,從橋上幾個臺階處摔倒,因頭部先著地而受傷。
經診斷,葉某受到顱腦損傷、胸外傷等多處傷害,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4.8萬余元。在此期間,旅行社和保險公司墊付了部分費用。經鑒定,其精神方面評定為八級傷殘;顱骨缺損仍遺留有神經系統輕度癥狀,構成十級傷殘;胸部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葉某將旅行社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對方支付醫療費14.8萬余元,以及殘疾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法院認為,事發當天天氣不穩定,被告旅行社在組織此次張家界景區的旅游前無證據證實已掌握出行期間的天氣狀況,并告知團友雷雨天氣旅游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被告未完全盡到旅游組織者的安全保障附隨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考慮到當日張家界旅游景區對游客正常開放,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日天氣狀況不適宜人員進行戶外活動的情況下,讓被告取消當天的旅游行程顯然過于嚴苛。而原告葉某的受傷地點在游覽景點的正常通行線路上,并非旅游危險區。
綜合此次旅游的行程安排、原告遭遇事故的原因、原告遭受的損失及被告違反安全保障附隨義務的情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旅行社就葉某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葉某自身承擔80%的責任,一審判決該被告旅行社向原告葉某支付賠償金共6萬余元。
自發去景區玩被雷擊傷,管理方被判承擔20%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除了起訴旅行社,一些案例中非團隊游客在遭遇雷擊時,則將景區管理方作為索賠對象。
2018年7月,唐某和丈夫、孩子及朋友一起前往由當地縣林場經營的浙江某森林公園景區旅游,遇雷雨天氣。在景區內的半山亭避雨時,唐某被雷擊傷,前后住院治療共180多天。經鑒定,唐某所受損傷評定為一級傷殘;具有一定程度的醫療依賴,建議每月3000元左右。
唐某以安全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縣林場和旅游開發公司起訴至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縣林場作為景區的管理經營者有義務關注景區的天氣情況,在當天天氣預報有強雷電、強降水情況下應根據天氣的實際情況作出警示、疏散、停止營業等相應保護措施;原告作為游客亦應作出必要的應對,避免置身于危險之中。
蒼南法院確定原告自行承擔80%、被告縣林場承擔20%的責任。扣除被告此前已支付的費用,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縣林場賠償唐某各項損失共計29萬余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看到,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結合被告縣林場在當日雷雨天氣情況下未盡到雷擊危險警示義務,未及時進行人員疏散規避,違反了審慎管理人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情況,因此確定其具有一定的過錯。
>>律師說法
雷電天氣并非完全不可預測,責任劃分考量這些因素
對于游客和旅行社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兩者的義務權利,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明,兩者之間建立的是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游客在接受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時,若人身安全受到損害,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旅行社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負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責任。
作為專門組織旅游活動的旅行社,理應對其自身組織的旅游線路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有全面的評估,亦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采取事先警示、事中防范、事后救治的措施。
而對于遭遇雷擊受傷這一特殊情況,旅行社或景區對于游客傷亡造成的損失究竟要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法院會如何判斷呢?
“雷擊本身的確是概率極低的意外事故,但是雷電天氣并不是完全不可預測的”,江蘇金協和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常璇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因此,旅行社或景區應承擔多少責任,要綜合多項因素考量。對于旅行社,主要考量在其提供旅游服務中,是否及時關注天氣預報及變化,并通知旅客或調整行程;發現天氣變化后,是否及時合理組織疏散游客等。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基于安全保障義務要求景區承擔部分責任,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是否及時通知游客天氣狀況,是否及時疏散游客,是否設置雷電警示標志,是否安裝防雷設施等。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受到關注,對于游客被雷擊傷亡造成的損失,保險是否會賠付呢?
南京某旅行社門店負責人王女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根據國家要求,旅行社需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但該保險承保的是旅行社因疏忽、過失造成事故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會將包括地震、雷擊、洪水等自然災害列入不負責賠償的事項。實踐中,多數旅行幫助或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險,該險種的承保范圍包括雷擊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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