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主體是什么?行政處罰告知必須當面嗎?

2023-06-01 15:56:59    來源:法制網    

一、

行政處罰主體是什么

行政處罰主體是: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

行政處罰告知必須當面嗎

行政處罰告知要當面告知,作出行政處罰前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三、

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幾日內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在七日內送達給當事人的。

找法網提醒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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