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六一”國際兒童節。每逢節假日,游樂園是很多家長帶孩子必打卡的場所。那么,如果孩子在玩耍過程中不幸受傷,誰該擔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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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周末下午,豆豆(化名)媽媽帶著四歲的豆豆和其妹妹到一室內游樂園玩耍。不料,豆豆在“穿越火車”游樂設施處玩耍時,不慎從火車頭高處跌落,導致受傷骨折。
事發時,豆豆媽媽陪同其妹妹在場中央的“波波池”處玩耍,豆豆爸爸則在樂園入口吧臺坐著玩手機,豆豆摔倒后哭泣,樂樂(化名)在一旁安慰。
豆豆媽媽認為,是樂樂絆倒了豆豆,且游樂園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失誤。隨后,豆豆媽媽將游樂園經營方、樂樂及其父母起訴到法院,請求共同賠償孩子因傷造成的各項損失。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判決:游樂園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向豆豆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3039.79元,駁回豆豆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服判息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院指出,游樂園作為直接提供娛樂服務的游樂中心,應切實履行向顧客提示安全保護說明及警示的告知義務,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娛樂設施,并安排足夠的人力以提供周到的照顧服務,確保顧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游樂園工作人員明知進入場地需由家長陪同,但仍放任沒有家長陪同的兒童進入場地內游玩,導致部分兒童脫離監管,引發事故。事發時雖有工作人員巡場,但無法切實保障在場游玩兒童的人身安全,根據查明的事實,其中一名工作人員已見到豆豆等小朋友在火車頭等高處玩耍,但僅對其予以口頭提醒,未采取進一步的有效措施以防止事故發生,且游樂中心未在場地內鋪設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防護設施,怠于履行保護顧客安全的義務,以致豆豆在參加其設置的游樂項目中受傷。
此外,豆豆的監護人認為,是樂樂將豆豆絆倒后致豆豆從高處跌下受傷,要求樂樂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豆豆從高處跌下是樂樂故意推搡或碰撞所致,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為此,游樂園就本起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負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豆豆的監護人未盡到看護責任,故其也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當減輕游樂園的賠償責任。經查看現場監控視頻,并沒有證據證實豆豆從高處跌下是由樂樂故意推搡或碰撞所致,即無證據證實樂樂對于豆豆的受傷存在任何過錯,因此豆豆監護人要求樂樂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故作出上述判決。
經辦法官提醒,游樂園作為經營者,應按照國家關于游樂設施安全規范的標準配置游樂設施、設備,不僅要保障場所里的建筑物、配套設施、設備安全,而且要配備適當的人員對兒童玩耍的過程進行監管。在此也提醒,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履行監護義務,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不受到侵害。父母帶孩子在游樂園內游玩,一定要認真閱讀游玩注意事項,不玩不適齡的游樂設備,同時確保孩子一直在自己的視線范圍內,盡好監護義務,千萬不要因一時疏忽,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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