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立案細則是什么標準?怎樣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2023-06-01 17:10:14    來源:法制網    

一、

銷售假藥罪立案細則是什么標準

銷售假藥罪定案標準是: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

怎樣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1.客體方面。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方面。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存在直接故意。

三、

生產銷售假藥罪要立案追訴嗎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找法網提醒您,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生產”:

1.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

2.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

3.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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