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當認為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要求時,消費者用差評表明自己的立場,無可非議,但不代表著消費者“差評自由”,必須在一定范疇以及有依據。一名小伙對自己整形效果不滿的情況下,發布“黑醫院”“醫療詐騙”等大量言論,但有舉證不能,結果被美容機構訴名譽侵權。
對整形效果不滿,網上發布“差評言論”
小帥至南京某美容機構行整形手術,術后,因對整形效果不滿,小帥在其小紅書賬號通過發筆記、視頻、配圖、評論等方式,發表大量明確指向某美容機構的評價。“沒有資質”“病歷作假”“坑錢又毀容”“黑醫院”“醫療詐騙”“醫生無資質”等,上述評價被轉發、評論及收藏。某美容機構向小帥提起名譽侵權訴訟,要求小帥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資料圖)
建鄴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小帥在某美容機構接受美容整形治療,雙方存在醫療服務關系,對于某美容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小帥可以就其切身感受發表言論,但評論、批評的內容應有可信的依據來源。小帥在沒有舉證證明其所述內容真實的情況下,發表了大量主觀性言論,超出消費者正當評論、批評的范疇,部分不當評論構成侮辱、部分言論缺乏可信的依據來源構成誹謗,在性質上構成對該美容機構名譽權的侵害。該美容機構要求小帥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應予支持。
【法官說法】
消費者差評與名譽侵權的界限在哪?
法官認為,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效果不滿意,可以發表評論、批評,但評論、批評的內容應基于自身切實感受作出,陳述要盡量客觀真實,否則應有可信的依據來源予以佐證。差評行為的侵權責任界限在于區分普通差評與惡意差評。主觀評價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他人人格;為發泄私憤而超出公允評論界限;捏造虛假事實,傳播民事主體不實信息即屬于惡意差評,例如超越事實根據的辱罵行為,接連給各種產品或服務打差評,針對某產品或服務在各平臺無故攻擊,使用有損人格或者名譽的詞匯性表達等。
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產生對立時,該怎么辦?
一方名譽受到貶損可能是另一方行使言論自由的副產品,名譽權案件蘊含著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兩種權利之間的對立,因此在不同的名譽權案件中,由于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行為目的、方式等因素的數量和強度不同,其所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大小也不一。《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提出應通過動態的因素考量認定人格侵權責任。就名譽權侵權而言,以侵權臨界點為例,消費者的評價高于一般人的隨意言論發表。有事件沖突的當事人之間的言論容忍度高于普通陌生人之間的言論容忍度。但不論如何,所謂“言論自由”都應建立在客觀、真實、合理的基礎上。
法官提醒:有人說差評無自由,則贊美無意義,但若差評無約束,則凡事無可信度。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作為消費者,對產品和服務質量、消費體驗享有發布評價的權利,當然也應遵守合法客觀真實的原則,給差評時,有理有據才有自由。對商家而言,網絡差評無論如何是刪除不盡的,過硬的產品和優質的服務才是商家長久立于市場不敗之地的根本,關鍵是要把產品和服務搞好,不能贏了官司,丟了口碑。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倪菁菁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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