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顧客在超市摔倒受傷責任
顧客在超市摔倒受傷責任需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顧客由于超市未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滑倒受傷的,責任由超市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
顧客摔倒商店要負責時如何賠償
顧客摔倒商店要負責時賠償標準要看治愈后具體的傷情:
1.造成一般傷害(經治愈后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監護人照顧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找法網提醒,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三、
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
根據義務人具體身份的不同,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也有差異,但大體概括為:
1.安全警示義務。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應當對場所或活動中可能存在的損害風險通過明示的方式對社會公眾進行警示。
2.風險管理義務。現代社會經營環境錯綜交結,風險無時不存在于經營或組織過程中。
3.監督義務。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應根據自身場所或者活動的特點,有針對性地作必要的檢查和督促,以預防不安全因素誘發損害的發生。
4.組織義務。
5.調查義務。
6.保管、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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