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方興未艾,與打賞有關的案件并不少見,但與一般用戶打賞主播引發糾紛不同,某直播平臺公司員工汪某在職時和離職后盜用直播平臺后臺數據大規模打賞“刷獎”套現,獲利200余萬元,被公司訴至法院。
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介紹了這起特殊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判令汪某賠償公司300萬元。最高法案例研究院表示,該案“為直播行業數據權益保護提供了司法樣本”。
盜用公司后臺數據獲利,離職后仍不停手
某公司經營直播平臺,網絡主播在平臺上可與用戶開展娛樂互動,用戶通過充值向主播打賞禮物,并可隨機獲得數倍返利。被告汪某曾任該公司旗下某平臺運營總監一職,與原告簽訂有保密協議。
該直播平臺公司訴稱,汪某在職期間,利用高權限賬號登錄查看、分析后臺數據,掌握中獎率高的時間點,通過關聯多賬號進行“刷獎”。即便離職又入職同行業其他公司后,汪某仍通過借用其他同事賬戶繼續實施上述行為,共獲利200余萬元。該公司主張,汪某上述行為侵犯其商業秘密,請求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390萬元。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該直播平臺公司主張的經營信息具備秘密性、保密性、商業價值,依法應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汪某通過登錄公司的系統實質接觸并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法院結合雙方在本案審理中的陳述及商業秘密對獲利金額的貢獻度和比例,裁量確定汪某獲利金額200萬元作為判賠基數,又綜合考慮汪某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適用懲罰性賠償一審判令汪某賠償300萬元。
法院:損害公司本應由商業秘密形成的優勢
一審宣判后,汪某不服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該直播平臺公司主張的后臺實時數據遵循用戶的打賞行為實時產生、實時變動,須在后臺登錄相應權限賬號方得查看,該公司對此采取簽訂保密協議等一系列措施進行保護,具有還原打賞場景、歸納中獎規律的現實價值,還具備預測用戶行為、審視經營策略的深層潛在價值,“其內容具體確定,也符合保密性、秘密性、商業價值的構成要件,構成商業秘密”。
關于汪某離職后明知公司不允許他人實施“刷獎”行為,仍然違規利用他人賬號繼續實施“刷獎”進行獲利,杭州中院認為該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1、2項的相關規定。
法院認為,汪某的行為剝奪其他用戶正常打賞可能獲得中獎的機會,可能造成用戶流失、粘性下降,破壞后臺禮物打賞中獎實時數據的真實性,干擾公司的經營決策,損害公司本應由該商業秘密所形成的競爭優勢。
據此,杭州中院綜合考慮汪某的主觀狀態和侵權情節,維持了一審裁量確定的獲利金額和懲罰性賠償倍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極易構成主觀故意,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數據的收集與利用已成為企業的戰略核心和競爭焦點,在互聯網直播行業,數據同樣是企業的競爭優勢所在,關系著企業的盛衰成敗。
直播平臺后臺數據一般留存于后臺系統,企業則往往采取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設置不同職責員工的數據查看權限、注銷離職員工賬號等一系列措施,對其后臺數據加以保密。此時,數據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商業價值等要件,企業可主張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法官表示,員工在任職期間違反保密約定使用上述數據,屬于來源正當但使用不正當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員工離職后違規獲取、使用上述數據,則屬于來源不正當、使用也不正當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員工或者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極易因明知故犯而構成主觀故意,若存在侵權行為實施的手段惡劣、持續時間長、所造成的損害大及獲利多等嚴重情節,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加重侵權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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