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工傷,被評定為七級傷殘,老板帶著律師與是文盲的職工舒某簽了份“協議”:一次性賠償4萬元,拿錢事了。后舒某去世,因覺得此前簽的協議不公平,其家人起訴要求撤銷協議,能獲得法律支持嗎?
帶著律師與文盲職工簽工傷“私了協議”
老板被職工家屬告上法庭
舒某系劉某開辦的未經工商登記單位的職工。2019年6月中旬的一個下午,舒某在單位拆卸電動車時右眼不慎被榔頭擊傷。送醫治療后診斷為:右眼鈍傷、皮膚撕裂傷等。2019年12月10日,江陰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判定舒某構成工傷。2020年4月中旬,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殘等級為七級。
2020年5月中旬,劉某作為甲方在其代理律師的陪同下,與作為乙方的舒某就工傷賠償事宜簽訂協議書一份,載明:雙方經充分友好協商,就乙方2019年6月在甲方處幫忙干活時受傷一事,自愿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一、甲方除了前期已支付的醫療費外,再支付給乙方4萬元。二、乙方工傷鑒定傷殘為七級,但是因為乙方受傷的眼睛本來就有繼發性青光眼,視力接近于盲,當時又喝多酒,所以乙方自愿按第一條金額賠付,乙方放棄其他所有的賠償訴求。三、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時,當場付清全部款項。四、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系完全自愿的條件下簽署本協議。五、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受傷事宜一次性解決,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糾紛。
考慮到舒某不識字,系文盲,簽訂上述協議時,劉某的律師向舒某宣讀了上述協議的內容,并全程錄音錄像。隨后舒某按照劉某的律師書寫的名字樣本,在乙方處畫出自己的名字并捺印。當日,劉某將4萬元賠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給了舒某。
2020年12月,舒某死亡 。舒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胡某(母親)、小娟(女兒)就此事向江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后,劉某及舒某家屬均不服。劉某認為,他已與舒某就工傷賠償簽訂私了協議,無需另行支付賠償款;舒某家屬則認為,工傷私了協議顯失公平,請求依法撤銷,并支付賠償金306360元。最終,舒某家人起訴至江陰法院。
“私了”不等于“不公平”
否則協議簽了也會被撤銷
法院認為,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該案中,舒某系劉某開辦的未經工商登記單位的職工,其于2019年6月14日受傷被判定為工傷。依據法律規定,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工作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舒某被鑒定致殘程度為七級,劉某依法應支付舒某一次性賠償金346360元。
雖然雙方于2020年5月13日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時舒某已知曉自己構成七級傷殘,但舒某系文盲,簽訂協議時,劉某及其代理律師在場,而舒某一方僅他一人在場,劉某一方雖向舒某宣讀了協議的內容,但對于工傷七級依法應得到賠償的大致金額卻只字未提。根據舒某的文化程度,其對工傷七級依法應得到的賠償金額不具有預判性,況且協議約定僅支付舒某40000元,該金額明顯少于法定賠償金額。綜上,法院認定該協議構成顯失公平,舒某的近親屬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江陰法院判決:撤銷劉某與舒某于2020年5月13日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劉某支付小娟、胡某因舒某受工傷的一次性賠償金34636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還應支付306360元。判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承辦法官接受采訪時表示,工傷賠償私了協議在勞動用工實踐中普遍存在。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工傷私了賠償協議時,應采取積極的行動消除其自身的優勢地位,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工傷賠償的具體金額、項目等,真正使勞動者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公平合理的賠償協議。否則,即便已經認定工傷并評定傷殘等級,工傷私了協議也可能因為顯失公平而被撤銷。
通訊員 王曉丹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張建波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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