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業主群內散播他人照片 成都這起人格權糾紛鬧到法庭

2022-02-25 17:25:11    來源:揚子晚報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未經他人允許,在小區業主群里發表不當言論并公開照片,算侵犯人格權嗎?

2月25日,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網法庭獲悉),近日,成鐵第一法院執行局從立案到結案僅用3天,便靈活快速執結一起人格權糾紛案。

2021年6月,鄧某某在小區業主實名微信群(共500人)中發布關于馬某某的不當言論,且未經馬某某同意在該微信群中公開馬某某照片,馬某某以人格權受到侵害訴至成都互聯網法庭。成都互聯網法庭判決鄧某某向馬某某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判決生效后鄧某某未按要求履行,馬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后,執行法官意識到該案是在互聯網上產生的人格權糾紛且雙方當事人矛盾激烈,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轉變思路靈活執行,不能激化矛盾。執行法官分別與雙方當事人聯系,耐心細致地做疏導工作。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原申請執行事項,申請執行人馬某某提出賠禮道歉內容可以不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但鄧某某要書寫賠禮道歉信交給他。鄧某某起初對該案懷有深深芥蒂,經執行法官釋法析理后,鄧某某深刻意識到其行為的錯誤性,同意書寫賠禮道歉信交給馬某某。

隨后執行法官立即與審判法官溝通,最終鄧某某按照審判法官審核的內容書寫道歉信交給馬某某,并支付了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執行筆錄簽署后,執行法官分別對雙方當事人作了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要求他們要謹慎自己的網絡言行,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要再在網絡上產生新的侵權行為。一件棘手的人格權糾紛案,以靈活快速的方式圓滿執結。

法官提醒,互聯網是人們自由表達的場所,但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一些人在朋友圈、微信群等傳播和轉發不當言論、不實信息、泄露他人隱私都是違法行為。人們在互聯網上的言行仍要遵守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秩序和規則,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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