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男方患病撫養兒子,女方離婚被判補償2萬元,《民法典》三種離婚救濟制度你知道嗎?

2022-02-13 16:45:13    來源:揚子晚報    

近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中的夫妻離婚幫助制度對一起離婚案件做出判決,兩人的未成年兒子由男方撫養,女方在依法支付撫養費的基礎上再補償患病男方2萬元。

律師在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介紹,《民法典》中明確的離婚救濟制度有三種,分別為家務勞動補償、離婚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這三種制度的適用條件各不相同,實現了不同情況下婚姻雙方利益的平衡。

男方患病繼續撫養兒子,法院判女方補償

羅芳與沈林經人介紹相識,之后過起了同居生活,他們在生育二女一子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由于生活習慣及性格差異較大,婚后兩人經常產生矛盾并長期分居生活,不久前羅芳向贛榆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未成年兒子由對方撫養。

法院經審理查明,羅芳與沈林共生育三個子女,兩個女兒均已成年,有一兒子沈小明尚未成年。在兩人分居期間,沈小明一直跟隨沈林生活,但沈林因長期患病臥床導致家庭困難。

究竟應該讓這個未成年的男孩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一個兩難的選擇擺放在承辦法官的面前。

在對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承辦法官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支持了原告羅芳離婚的訴訟請求。

與此同時,因沈小明在父母分居期間一直隨父親沈林生活,綜合考慮其生活現狀,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考慮,法院認為以沈林繼續撫養沈小明為宜。考慮到沈林患病缺乏勞動能力的實際情況,贛榆法院在羅芳依法支付相應撫養費的基礎上,依據《民法典》中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判決其補償沈林2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第1090條對離婚經濟幫助作出了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他表示,此條款是《民法典》為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提供的司法救濟制度之一。

包攬家務,全職太太離婚時獲5萬元補償

除了離婚經濟幫助,家務勞動補償也是《民法典》明確的一項離婚救濟制度。

2021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時,判決男方給付全職太太家務補償款,曾引發廣泛關注。

陳先生與王女士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自2018年11月后,孩子一直隨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陳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又撤訴。2020年,他再度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2020年10月,陳先生再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王女士認為,婚后自己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而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她要求分割財產,并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準許陳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同時判決孩子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共同財產則由雙方平均分割。而對于王女士要求的補償款,法院則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中經濟補償最終定為5萬元,主要是考慮到雙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這四個因素。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表示,《民法典》新規使得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范圍不再受限于約定分別財產制,“激活”了這項離婚救濟制度。

【律師說法】

《民法典》明確了這三種離婚救濟制度……

那么,《民法典》究竟規定了哪些離婚救濟制度?

徐旭東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民法典》明確的離婚救濟制度有三種,分別為家務勞動補償、離婚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

他同時指出,這三種救濟制度的適用條件并不相同。《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與過錯、生活困難均無關,是因為一方承擔了過多的家務勞動,基于公平原則對婚姻期間夫妻家事付出不均等予以平衡與救濟;本案涉及的第1090條規定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則與過錯無關,而與夫妻一方離婚時生活困難、另一方有負擔能力有關;而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制度,僅限于夫妻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導致離婚,同時另一方無過錯情形。

“《民法典》并未對這三種離婚救濟制度的適用進行排斥性規定。所以只要符合條件,訴訟一方可以同時主張多種救濟制度,也可以由雙方根據自身情況,各自主張不同的救濟制度。”徐旭東介紹。(文中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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