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是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如下: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是公司嗎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是公司,對于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僅有一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人沒限制,有限公司能做有限合伙人,也能做普通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三、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出資的形式包括哪些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除外)。找法網提醒您,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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