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哪三種方法?

2023-06-06 09:44:52    來源:法制網    

一、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種方法:

(一)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計算,刑法又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三)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

《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三、

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中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的規定是: 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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