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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李濤 通訊員 鄧彰紅
11歲的小涵和10歲的洋洋一同參加了某培訓學校組織的軍事夏令營,午休期間,小涵手持圓珠筆(筆芯朝向自己)敲了敲躺在床上的洋洋,要洋洋起床。洋洋手一揮,不慎導致圓珠筆戳進小涵右眼,導致其十級傷殘。這個責任到底誰來承擔?
經鑒定,小涵的損傷系外傷性白內障,構成十級傷殘。事后,小涵起訴洋洋和培訓學校,要求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涵與洋洋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涉事培訓學校對兩人均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特別是事發時疏于管理,未能及時安排管理人員在場維持秩序,未盡到有效保護和安全保障義務,對小涵的損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洋洋不慎將圓珠筆戳進小涵右眼導致他受傷,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應當對承擔賠償責任。因洋洋系未成年人,其父親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此外,小涵手持圓珠筆并將筆芯朝向自己,該行為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發生事故時,小涵已年滿11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也應當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小涵受傷,培訓學校、洋洋和小涵自身均具有一定過錯,系三方的共同過錯所致,并非一人單獨的行為即可造成受傷的結果。最終,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某培訓學校承擔50%的賠償責任,應賠償7萬余元;洋洋及其監護人對小涵所受到的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賠償3.5萬元,剩余損失由小涵及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訓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情形時有發生,除培訓機構應提高安全防范和風險意識外,家長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幫助孩子樹立自我保護意識,注意自身的言行舉止,避免傷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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