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明 通訊員 易超群
一對多年老友,因193萬元債務對簿公堂,遺憾的是欠債人“跑了”,留下前妻收拾債務殘局。前妻委屈不已,這筆“自己沒用上”的債務,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一審二審判決相左,檢察機關洞察關鍵證據糾錯案,以檢察監督維持公平與正義。
起因 老友借錢欠債不還
(資料圖片)
亢先生和嚴先生是多年摯友,他們的關系惡化要從2010年的借款開始說起。當年9月開始,亢先生多次向嚴先生借款,截至2015年3月共借走209萬元。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2014年至2017年期間,嚴先生相繼收到亢先生本人歸還的20萬元本金,以及亢先生的妻子董女士銀行轉賬支付的4萬元利息。至此,這對老友間的債務還有189萬元本金未結清。
2019年5月,亢先生與董女士離婚。此后,亢先生與嚴先生結算了債務本息共計193萬元,亢先生重新向嚴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據,雙方約定期限、利息計算以及支付方式。可之后亢先生并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嚴先生催要借款未果,遂于2020年4月將亢先生和董女士訴至法院。為躲避所欠的債務,亢先生直接玩起了“消失”,法院審理期間均未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 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中嚴先生訴稱,亢先生借款金額共計209萬元,扣除已歸還的20萬元,對方尚欠借款本金189萬元。亢先生離婚后,嚴先生曾與他重新確認193萬元債務并出具了借據。亢先生需要償還債務毋庸置疑,但爭議焦點集中在已不再是“亢太太”的董女士身上。
嚴先生主張,亢先生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董女士應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董女士則辯稱,案涉債務系前夫個人對外舉債,應由其個人承擔還款責任。所有借據、收據只有前夫一人簽字,“我不知情也沒有事后追認。”她認為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故債務不能劃歸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同時,董女士表示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據調查,董女士擁有穩定收入,足以維持正常生活開支,無需對外舉債度日,嚴先生主張債權高達190余萬元,明顯超出正常生活開支。此外,涉案借款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并未進行共同生活經營,嚴先生也并未對此予以舉證,董女士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0年6月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嚴先生與亢先生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亢先生未依約履行還款協議,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亢、董雖已離婚,但借款發生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董女士曾轉賬4萬元利息一事,董女士答辯其不知情,系前夫私自操作,但法院認定董女士既然授權亢先生使用,作為夫妻,董女士應當知曉亢先生使用其銀行卡的目的,故認為董女士對涉案借款應當知情,該筆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支持了嚴先生的訴求,判決亢先生應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董女士對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 推翻“共同債務”判決
董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案涉債務系由亢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董女士未在借條上簽名,嚴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董女士在丈夫借款之時明確作出了愿意與之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沒有事實依據可以推定在嚴先生與亢先生建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時,董女士明知該借款事實,并實際參與了借款合同的履行。
4萬元轉賬的爭議,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系董女士本人操作,即便確系本人操作,也不代表她與嚴先生對全部193萬元債務形成了借款合意,即不構成對全部債務的事后追認,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事后追認”等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特征。
法院根據提交證據認為,亢、董夫婦的“高”消費行為與嚴先生借款之間不能確認具有必然聯系,不能證明其借款或借款收益被用于夫妻的家庭共同生活。此外,嚴先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借款用于夫妻的“共同”經營活動。嚴先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這筆借貸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董女士不應承擔案涉債務的連帶責任。嚴先生不服,申請再審被駁回,他于2021年9月向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監督 發現關鍵證據
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發現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案涉借款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可知,婚姻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一方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基于三種法定情形,即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檢察機關重點審查亢、董是否存在共同生產經營的行為以及案涉債務是否被用于夫妻的共同經營。
檢察官從卷宗中發現了關鍵證據:2015年,嚴先生向亢先生銀行卡轉賬46萬,這筆錢經由亢先生另一張銀行卡轉至董女士名下,再轉入某期貨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查明款項具體使用情況,檢察官向某期貨有限公司出具協助調查通知書,調取了董女士與亢先生開戶及交易相關資料。經查,兩人均開設了賬戶,并進行過期貨交易。董女士的賬戶是由本人簽字確認開設的,且2011年至2016年每年均有大量期貨交易,這直接推翻了“董女士對期貨交易不知情”的關鍵事實。檢察官將上百頁的交易流水打印逐一追蹤比對,發現2011年至2015年期間,亢、董夫婦的賬戶與某期貨公司銀期轉賬賬戶三者存在頻繁轉賬交易,且資金流水巨大,并追蹤到該筆46萬借款轉賬的清晰軌跡。另查明,嚴先生的借款主要轉入亢先生名下的兩個賬戶上,而這兩個賬戶又與董女士多張銀行卡有頻繁資金往來,涉及資金數千萬元。綜合全案證據,檢察官最終確認董女士與亢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賬號、財產存在混同,且有將案涉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經營的行為,董女士應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1年12月,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提請抗訴。2022年4月,湖南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023年2月底,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董女士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熱門
聯系我們:435 226 40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京ICP備2022022245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