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趙先生來電咨詢:他在某網站購買兒童零食禮盒一份,發現其中一盒果凍發霉變質。趙先生與商家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撥打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咨詢,他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值班律師范汝旭答復: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趙先生有權要求果凍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如果果凍生產者或經營者拒絕賠償,趙先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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