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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印發《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公開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
《指引》鼓勵具有城市更新開發經驗的國有企業參與舊村改造項目合作開發。聯合體參與的,聯合體成員應不超過5個,且其中具備與改造地塊相匹配資金實力的聯合體成員在聯合體中所占份額不得低于30%。
在規定股權變更程序,建立合作企業退出機制方面,對發生重大風險問題,經相關部門研判后可通過農村集體表決方式確定新合作企業;競得合作企業未經農村集體同意,不得擅自處置其持有的項目合資公司股權及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予、增資擴股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完善復建安置資金繳交和監管要求,《指引》明確了未按合作協議約定繳交復建安置資金的違約責任。合作企業應在6個月內向屬地街鎮繳納銀行無條件履約保函作為拆遷保證金,須確保留有不少于1年臨遷費金額。在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已繳納的拆遷保證金可相應抵扣或轉化為復建安置監管資金。
《指引》還明確,發生合作企業失信、資金斷鏈、破產、停工超過2個月、拖欠臨遷費累計超過6個月且拖欠臨遷費1000萬以上等重大風險問題,屬地街鎮、區城市更新部門、農業農村、國資、司法、信訪等相關部門研判可能出現村民生命財產或農村集體財產重大損失、維穩等緊急情況,由農村集體申請,經屬地街鎮、區城市更新部門報送區政府后,農村集體可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成員大會授權)對合作企業退出、確定新合作企業等事項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新合作企業經屬地街鎮審查后報送區城市更新部門。同時農村集體應通過協商、訴訟或仲裁方式與原合作企業終止合作協議并形成終止合作方案。
發生拖欠臨遷費風險問題,農村集體、屬地街鎮可根據合作協議、拆遷監管協議的約定使用履約保證金、拆遷保證金支付臨遷費,合作企業、監管銀行等相關單位應全力配合。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何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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