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幾年前因“沖喜”和男友選擇閃婚,婚后孩子出生,本以為是幸福的一家三口生活即將開始,沒想到卻遭公婆爭奪孩子撫養權。孫女士多次與公婆、丈夫溝通均無法解決,如今不知如何是好的孫女士日前來到廣州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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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士今年29歲,她說幾年前她和還是男友的丈夫相識,當時因為要“沖喜”就著急忙慌地結了婚,婚前并未見過男方父母。后來孩子出生,丈夫跟孫女士說把孩子送給爸媽撫養,孫女士不同意。后來公婆就經常來家里吵鬧,甚至開始去孫女士公司吵鬧,給孫女士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忍無可忍的孫女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但是考慮到孩子還小又撤訴了。但這個事情依然沒有解決,孫女士想來詢問這個事情有沒有解決辦法。
律師:公婆無權爭奪孩子撫養權
“在本案例中,男方父母無權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廣州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志愿者律師梁穎珍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074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但該案例中,孩子的父母(孫女士和男方)健在且有能力撫養孩子。所以,撫養權只在孫女士與男方之間。”梁穎珍說。
在本案例中,孫女士向法院發起離婚的訴求,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梁穎珍解釋道,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孫女士希望自己的離婚訴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證實孫女士與丈夫的表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
“孫女士與男方閃婚并且婚前沒有見過家長,男方父母還經常到孫女士公司鬧事,這些都可以證實孫女士與男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家庭不和。建議可以將這些證據提交給法院,爭取訴求得到法院支持。”梁穎珍說,除了離婚訴訟以外,孫女士也可以自行與對方協商,或通過親朋好友與對方協商。最后通過簽署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也就是協議離婚。
社工:建議大家樹立科學的婚姻觀
“本案中,孫女士因為孩子的撫養教育問題與男方父母產生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其原因可能是因為雙方家庭沒有充分了解和相處磨合,產生的信任不足。”廣州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社工說,建議孫女士夫妻之間以及夫妻與男方家庭之間保持充足的溝通,各方冷靜梳理自己的疑慮和需求,遇到分歧以夫妻意見為主,再加以吸納其他家人的意見,給孩子一個良好的家庭氛圍。
“這個案例也暴露出孫女士缺乏科學的婚姻觀,在結婚前并未與對方家庭進行深入了解。”社工說,社會中有部分像孫女士這樣為了“沖喜”而選擇沖動結婚的人群,其中“沖喜”不乏迷信的成分在里面,建議大家建立科學的婚姻觀,不要迷信“沖喜”,在結婚前男女雙方深入了解彼此性格、身份、習慣、經濟狀況和家庭關系等情況,以及溝通清楚需要做好準備的事宜。在婚姻的選擇上,建議多花些時間給彼此及家庭磨合,增進感情與信任,再考慮走進婚姻的殿堂。
后續:雙方已啟動離婚討論事宜
記者后續對該案例進行跟進,目前孫女士要求調解解決問題,社工便安排調解員進行線下雙方調解,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了解到雙方關系已經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孫女士想要與男方離婚。
由于此前,孫女士拒絕男方見孩子,男方思念孩子心切,調解員便安排男方在社工站、街道等地先與孩子見面,后續再討論離婚事宜。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楊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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