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廣鐵法院2022年度行政訴訟情況報告和廣鐵法院2022年度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蘇某郁訴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行政拘留案入選典型案例,法院旨在通過該案說明:行政執法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以表明身份,違反行政執法最基本程序要求,當事人拒絕其執法行為不構成“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完畢后,當事人對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異議的行為,亦不宜輕易認定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予以處罰。
【資料圖】
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引爭執 當事人不服被行拘起訴獲支持
2020年12月1日,廣州市荔灣區站前街安監中隊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來到蘇某郁住所進行消防檢查。進入蘇某郁住所的人員中有數人未穿著制服或佩戴證件,其中一人拿私人手機拍攝。
蘇某郁要求無證件人員離開其住所并停止拍攝,因上述無證件人員拒絕離開,蘇某郁用家中的長條紙盒驅趕無證件人員離開其住所。
檢查結束后,蘇某郁前往站前街安監中隊辦公場所,要求拍攝其住所的人員刪除視頻,雙方產生爭執。
次日,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以蘇某郁涉嫌犯妨害公務罪對其刑事拘留,后檢察院認為蘇某郁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不予批準逮捕。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于12月15日撤銷刑事立案,以蘇某郁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由,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蘇某郁不服,訴至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對蘇某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進入蘇某郁住所參與執法活動的部分人員無正當理由未出示證件,違反最基本的行政執法程序要求,蘇某郁拒絕無證件人員參與執法活動不屬于阻礙執法行為;檢查結束后,蘇某郁要求在其住所內拍攝的無證件人員刪除視頻,屬于信訪行為,而非阻礙執法行為;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對蘇某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除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無法或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失的情形之外,應當先行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以表明身份,并向當事人說明執法依據和事項,這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行政執法程序要求。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此最基本程序,經當事人要求仍不改正的,已不能再視為“依法執行職務”,當事人有權對其執法行為予以拒絕。而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完畢后,當事人對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異議的,屬于其法定權利,亦不能輕易認定為“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避免堵塞當事人的救濟渠道。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關維 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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