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印發

2021-11-05 22:39:29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今日(11月5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關于印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其中提到,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護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上位法的新頒修訂情況,結合本市實際,市交通運輸局修訂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及其附件《廣州市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于近日正式印發。

《裁量權規定》主要修訂內容為加快推進新法施行的執法銜接,根據省廳裁量標準修訂事項進行同步調整以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裁量標準處罰情節。

在加快推進新法施行的執法銜接方面,包括分別調整了《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表述,新增第十七條(辦案期限)、第二十六條(時間、數量的認定標準)相關內容;同時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結合執法實際需要,新增第十八條(加處罰金)的相關內容。此外,刪去行政處罰事項14項。

在根據省廳裁量標準修訂事項進行同步調整方面,包括新增道路運政不予處罰情況,增加運政執法方面5項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情形的裁量標準等。

在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裁量標準處罰情節方面,包括優化完善交通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涉及吊銷、降低資質事項處罰情節以及補充有關法律法規條文的63項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相關表述等。并且,為提高交通運輸輕微違法免處罰清單的實施效果,進一步優化出租車行業營商環境,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將“已按規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注冊材料,尚未配發《服務資格證》”的輕微違法情形列為“未辦理注冊手續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行政處罰的不予處罰情形,同時增加“第一次查處,已取得當事人諒解的;或第一次查處,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經批評教育,主動書寫申請首次免罰保證書的。”的輕微違法情形為“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行政處罰的不予處罰情形,共2項行政處罰不予處罰裁量標準,以提升出租車行業發展活力。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公職律師許雄建表示,《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出臺,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有效防范執法風險。本次修訂是近五年來第7次修訂,一是在內容上更加全面具體,基本涵括了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領域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和執法監管實踐進行動態調整,做到“新法納入”和“查缺補漏”相結合。二是在形式上清晰直觀,設立分門別類、檔次分明的清單式裁量標準,有利于市民群眾對交通綜合執法常態化監督,體現了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自我約束。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盧夢謙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廖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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