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廣州市消防、氣象新聞發布會。在發布會上,廣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副支隊長馬從波對應急管理部6月21日發布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解讀,他表示,《規定》共6章51條,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電動車違規停放最高可罰款1萬元。
其中,針對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明確,嚴禁在高層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對于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最高可處以10000元罰款。
《規定》提出:“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如何明確責任主體及其消防安全職責?馬從波表示,一般情況下,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規定》要求各業主、使用人對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規定》區分了高層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對業主、使用人(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分別作了規定。
此外,《規定》在明確高層建筑責任主體基礎上,結合社會發展的現狀需要,增加了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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