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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興化市人民法院發出今年第8份司法懲戒決定書,對顧某在訴訟中的虛假陳述行為進行罰款。據介紹,此次懲戒系該院今年首次通過關聯案件檢索系統排查出的虛假陳述線索。
2018年1月,趙某向顧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2%,張某為連帶保證人,并出具借條。同日,顧某通過銀行轉賬將借款本金10萬元匯入張某銀行賬戶,轉賬當天顧某預先收取利息10000元。后趙某、張某未還款,顧某遂提起訴訟。
庭審中,承辦法官詢問原告顧某有無存在以放貸牟利的情形及近三年在法院有無案件時,顧某明知自己在法院有涉嫌套路貸相關犯罪的刑事案件,卻矢口否認,僅告知其作為原告的只有兩起民事案件。庭后,法官通過關聯案件檢索查詢,發現一份與顧某有關的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在本案借款發生時,顧某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從事高利放貸,故法院依法認定本案民間借貸行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此外,顧某還存在初始核查表中未如實填寫預扣利息以及其他與本案有關的案件事實等情形。
當事人是否涉嫌“職業放貸”,將直接影響民間借貸行為效力的認定及最終的裁判結果。顧某對此主要事實加以隱瞞,其行為明顯違背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妨害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經過批評教育,顧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主動表示接受處罰。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隨著人民法院深入開展對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整治工作,民間借貸案件已建立了貫穿立審執全過程的綜合治理機制。在審理階段,法官可以通過關聯案件檢索案涉當事人的既往訴訟情況,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涉嫌職業放貸的參考,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法官提醒,當事人要遵循民事訴訟誠信原則,如實陳述案情,違者必受懲罰。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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