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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只是民事糾紛嗎?在早已債臺高筑的情況下,一男子仍編造虛假理由向31名同事“借款”336萬元并予以揮霍。近日,廣州荔灣法院審理本案后,認定該男子假借“借貸”之名行“詐騙”之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法院指出,該男子行為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已超出民間借貸的范疇,構成詐騙罪。
雷某是廣州某醫院的醫護人員,偶然機會接觸到網絡賭博,沉迷其中一發不可收拾,很快便賭光家產,債臺高筑。某天,雷某賭癮又犯了,堅信只要有足夠賭資一定能“回本”,但他不具備還款能力,正規途徑下已無法借到錢。
為湊賭資,雷某把主意打在同事身上,利用他們的善意,以償還房貸、購買新房、家人生病住院、資金周轉等虛假理由,騙取31名同事“借款”共計336萬余元。他將借款用于網絡賭博、個人消費及償還個人債務,僅陸續歸還了116萬余元,余款未能歸還。后公訴機關以詐騙罪對雷某提起公訴。
庭審中,雷某辯稱,他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和被害人之間的金錢往來屬于民間借貸,有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借條,償還了部分款項。雖然他在個別借款事實上存在一定虛假陳述,但程度上不符合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詐騙罪構成要件。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雷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雷某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陳金超指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雷某向31名同事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還是刑事詐騙,區別兩者的關鍵在于對其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的認定。正常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在借款時有歸還意愿,其是因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歸還,而借款型詐騙的行為人“借錢”僅僅是其虛構的幌子,其本質上并無歸還款項的意愿。
為此,法院依法認定雷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且其客觀上采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荔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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