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父母去世獨生女想取遺留存款竟被拒,律師這樣建議……

2023-08-31 21:25:57    來源:揚子晚報    

父母去世后,獨生女去銀行提取父親生前存款10萬余元,卻被銀行以無法判斷其唯一繼承人身份拒絕,無奈之下只得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例,法院最終判令銀行將存款支付給原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發現,此類訴訟在全國各地都有出現。律師接受采訪時向記者表示,最近兩年相關部門已為小額存款繼承人開通了“綠色通道”,對于金額較大財產的繼承,律師也提出了建議。

提取父母遺留存款被拒,女孩無奈起訴


(資料圖)

孫斌和妻子結婚后生下一個女兒孫玲。妻子在20多年前就已病故,2020年,孫斌在銀行開設了一張活期存折,并陸續存入10萬余元。2021年孫斌去世,孫玲成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但當她要求銀行向其支付父親孫斌名下的存款本息時,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孫玲以存款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立即支付孫斌名下的存款。

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銀行辯稱,根據相關規定對于儲戶去世的,繼承人應當持有公證書或者法院生效判決進行款項支取或銷戶,而孫玲沒有相關文書依據,更無法判斷其繼承人身份。銀行表示,依據儲蓄管理規定,自己是按照規定要求孫玲提供相關文書,如果法院作出判決,則可以協助孫玲辦理取款。

法院:確認唯一繼承人身份,判決銀行支付

“儲蓄合同是存款人與存款機構約定存款人將其金錢存入存款機構,存款機構依存款人的要求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合同。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于該案法院認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合同權利義務并不當然終止,應視合同性質和繼承人意愿,以確定是否繼續履行。

法院認為,該案中,孫斌生前在銀行方開立賬戶并存入款項,系與銀行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孫斌死亡后,其在儲蓄存款合同中的財產性權利由孫斌的繼承人享有。孫斌生前未對該存款立有遺囑、遺贈撫養協議,其遺產依法應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最終,法院確認了原告孫玲的唯一繼承人身份,判決被告銀行將孫斌名下的存款支付給孫玲,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特殊案例:無法找到解除關系的養子,引發訴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檢索發現,像這樣存款人去世后繼承人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死者存款,從而引發的訴訟在全國多地都有發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起較為特殊的此類案件。

90多歲的王某和妻子于某結婚后曾收養一子,后又與養子解除了收養關系。于某去世前在銀行存有一筆30萬元的存款。妻子去世后,王某委托親屬去取這筆錢,但因連續輸錯密碼,導致銀行卡被鎖死,無法取出這筆存款。因與銀行多次溝通未果,王某將對方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妻子名下銀行卡內的存款及利息屬自己繼承并所有。

庭審中王某表示,自己曾去過公證處,但因為涉及收養關系,又找不到養子到公證現場,公證處不能認定收養關系解除協議的真實性,他只能起訴至法院對協議進行認定。當拿著該判決去辦理公證時,公證處又提出需要相關材料原件,但原件已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補辦起來很麻煩。王某為了這30萬元折騰了兩年多,不得已再次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于某的30萬存款中有一半屬夫妻共同財產歸王某所有,另一半按照法定繼承決定歸屬,由于收養關系此前已解除,因此這部分也應由王某繼承。最終,法院確認30萬元存款及利息全部歸王某所有。

>>律師說法

小額存款已有“綠色通道”,大額遺產建議這樣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根據此前的相關規定,繼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這對于防止部分繼承人隱瞞其他繼承人獲取全部存款起到了作用。但這樣的程序也讓繼承人,特別是小額存款的繼承人感覺承擔了過多的成本和負擔。

江蘇大名大律師事務所馮斐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其實最近兩年,相關部門已經為小額存款的繼承人開通了“綠色通道”。2021年1月,原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出臺《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提取已故存款人賬戶內存款及該行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產品,余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的,無需提交繼承公證書,持相關材料即可辦理提取。同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5萬元以內上調限額。

《通知》將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流程由原先的“繼承公證+銀行審核”簡化為“銀行審核+個人承諾”,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提高了辦事效率,節省了當事人公證或訴訟費用的支出。

馮斐表示,對于金額較大的財產,還是建議老人在生前意識清醒的情況下,通過遺囑公正方式進行分配。對于辦有銀行卡的存款,則可以在訂立遺囑的同時將密碼告知值得信賴的繼承人,免去身后親人獲取遺產程序上的麻煩。(文中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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