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發出的人格權保護禁令后,竟然無視禁令,繼續在個人短視頻賬號上侮辱、誹謗他人……近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發出一份違反人格權保護禁令處罰決定書,對一起違反人格權保護禁令的行為處以罰款1萬元。
無視禁令侮辱誹謗他人,被罰1萬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2年3月,蘇某因人格權糾紛將李某起訴至法院,同時申請了人格權保護禁令。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的行為確系對蘇某的名譽以及正常生活造成了負面影響,符合申請人格權保護禁令的法定條件,于是在2022年3月21日出具人格權保護禁令,禁止李某作出張貼字條以及在網絡平臺上侮辱、誹謗蘇某,以及打電話、發信息騷擾蘇某及其家人的行為。
2022年10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某的行為造成蘇某的社會評價降低,判決李某承擔侵權責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然而,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李某卻無視禁令,又在其個人短視頻賬號上發視頻并配文侮辱、誹謗蘇某,該視頻經過大量點贊、評論、轉發。法院認為,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人格權保護禁令,妨害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應當予以懲戒。
據此,濱湖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對李某罰款1萬元。李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后懊悔不已,立即聯系法院繳納了罰款。
法官:人格權保護不應停留在司法文書層面
據介紹,人格權保護禁令是《民法典》創設的重要制度,其本質上是申請人訴諸公權力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防止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后果發生或擴大,具有對人格權保護的事前預防功能。
《民法典》第997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法官介紹,本案中,李某采取過激的行為損害蘇某的個人名譽,法院作出人格權保護禁令后,李某拒不執行生效裁定,進一步造成蘇某的社會評價降低,主觀惡意較大。“人格權保護不應當停留在發布禁令、司法文書等表層面,對于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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