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評!非法取土造成耕地毀壞,男子獲刑1年并付125萬余復墾費

2023-06-06 21:32:09    來源:揚子晚報    


(資料圖片)

在6月5日世界環境日期間,南京玄武法院發布環境資源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非法取土占用基本農田,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刑一年,并承擔125萬余元的復墾費用。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期間,陳某伙同他人在租賃的南京市高淳區東壩街道沛橋村集體土地上利用機械取土、堆放廢土,所取土方用于其承包的堤防消險工程以及供劉某鋪墊高速公路路基等,他人曾多次勸阻無果。此外,陳某等人還同意張某在該地利用機械取土用于水利工程,后因村民阻擾而停止。經測繪和鑒定,上述行為共造成19.44畝基本農田的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經征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聽取其建議,公益訴訟起訴人委托專業機構就案涉地塊復墾編制了《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復墾動態投資需約175.276萬元,方案編制費10萬元。案發后,陳某的同案人預繳了土地復墾費用60萬元。

耕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陳某伙同他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陳某等人的行為破壞自然資源,造成基本農田喪失種植條件,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陳某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在履行復墾義務,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具有履行復墾義務的能力和條件,社會公共利益處于持續受損狀態,仍由陳某自行復墾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應令其承擔相應的復墾費用由他人代為復墾,從而實現受損生態環境資源的早日修復。因此判決陳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支付土地復墾費125.276萬元(含復墾方案編制費);對破壞耕地資源的行為向社會公眾致歉。

【典型意義】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堅決遏制土地違法行為,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本案一體化全面追究責任者的刑事、民事責任,實現對耕地資源的多維保護。在責任者怠于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情況下,積極落實環境資源修復性司法理念,通過強化土地復墾方案可行性的審查,與公益訴訟起訴人和行政主管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判令由責任者承擔替代性的土地復墾費用,保障受損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救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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