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貨車司機王某駕駛A公司名下車輛送貨時與案外人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并備注事故發生時未參加工傷保險。后王某向案外人主張了醫療費、誤工費,但對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費用應當向誰主張卻犯了難。
王某稱,自己是2018年11月開始在A公司掛牌的經營地點工作,駕駛車輛也是A公司的,平時工作由李某和劉某進行管理,但自己卻與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社保也由B公司繳納。B公司的控股股東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程某,因此王某認為兩公司系關聯公司,存在用工混同行為,應當就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A公司與B公司認為,雖然兩公司的經營地點相同,李某和劉某系A公司的員工,但B公司只是借用A公司的車輛,王某是與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由A公司代發工資,故兩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不存在混同用工,王某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資料圖)
南京棲霞區法院認為,勞動者因工作受傷,依法應當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王某與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應認定B公司為王某的用人單位。王某被認定為工傷,B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時未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向王某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項下的相應義務。B公司與A公司系關聯公司,兩公司經營地點相同,王某在實際工作中接受A公司的工作管理,并由A公司向王某發放工資,可以認定B公司與A公司對王某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實。
最終,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由A公司對B公司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法官說法】
棲霞法院少家庭法官陳婷認為,用人單位“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是典型的混同用工,勞動者在同一時期接受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的交叉管理,從提供勞動的時間和空間上很難區分用工主體。該案中,A公司和B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辦公場所、人員、業務等高度混同,且發放工資、工作內容等交叉重疊,構成對王某的混同用工。
該案判決給勞動者權益予以充分保護,也對混同用工等非典型用工進行應有規制,對倡導勞動用工模式健康有序運行起到有力促進作用。
同時提醒勞動者,要增強維權意識,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識,注重收集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尋求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勞動監察等部門的幫助,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陳婷 魯冰順 柳俐慊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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