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情感糾紛,竟將對方隱私信息發在網上并進行辱罵,對方訴至法院后,仍繼續發布相關帖文……日前,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規定,對這起案件中的辱罵者發出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并判令其刪除帖文并賠償精神損失和維權費用共計1萬余元。
(相關資料圖)
因感情糾紛,曝光對方隱私并進行辱罵
因為感情糾紛,曹某在某門戶網站發布帖文,內容涉及蔣某的個人隱私且使用具有引導性、侮辱性的語言。蔣某的照片、姓名、工作單位和車牌號亦被公布,相關帖文點擊量達到數十萬次,并被多個網絡論壇轉載。
為此,蔣某將曹某訴至張家港法院,主張曹某的行為對自己名譽造成不良影響,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同時,蔣某申請法院簽發停止侵害人格權的禁令,責令曹某立即停止實施相關可能侵害其人格權的行為
法院經審查認定,曹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多次使用具有侮辱性的詞匯在某網站發布涉及蔣某個人隱私的帖文,并發布蔣某照片。法院認為,在本案不公開審理期間,曹某仍在網上繼續發布相關信息,如不及時制止,將使蔣某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法院發出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判賠1萬元
于是,法院簽發停止侵害人格權的禁令,禁止曹某在網絡平臺發布涉及蔣某個人隱私的信息,并明確如曹某違反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法院向相關網站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網站協助執行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網站亦予以配合。
簽發禁令后,曹某未申請復議,亦未再于互聯網平臺發布涉及蔣某個人隱私的信息。
法院認定,曹某的行為侵犯了蔣某名譽權,判令其刪除相關帖文并賠償蔣某精神損失和維權費用共計1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以禁令暢通人格權受侵害救濟渠道
對于該案法官指出,《民法典》第997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該條款首次規定了停止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暢通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渠道。
侵害人格權的信息在網絡發布后,一旦發酵,短時間內即可在相當范圍內廣泛傳播,相應損害后果難以估量。故當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具有存續性及對公民法益的保護具有現實緊迫性時,即應適用停止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以達到高效防止當事人人格權益受損的價值目標。
法官表示,該案中法院依法及時作出禁令,并參考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以民事裁定書形式出具停止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并告知曹某違反禁令的法律后果。禁令出具后,法院向相關網站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效防止了原告名譽被侵害后果的進一步擴大。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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