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 湖北正式實施轉供電主體代收電費公示辦法!

2022-02-25 10:22:45    來源:長江日報    

代收電費的主體(轉供電主體),應該每月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將當月(或上月)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量、電價、總額和對終端用戶代收取的電量、電價、總額進行公示。

從今年3月1日起,湖北正式實施轉供電主體代收電費公示辦法。2月24日,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對全省轉發了此通知。

通知中說,供電部門沒有直抄到戶而代收代繳電費的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寫字樓等各類轉供電主體代收電費行為,適用這個辦法。

轉供電主體(代收電費主體)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電費的項目、依據、內容、等級或規格、收費標準、12315投訴電話等內容。

同時,轉供電主體應當每月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將當月(或上月)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量、電價、總額和對終端用戶代收取的電量、電價、總額進行公示。沒有收取物業費、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轉供電主體,還需公示分攤電量及分攤金額,接受監督。

轉供電主體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準確。遇有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時,轉供電主體應當及時更新公示有關內容。

對這些按規定公示的內容,轉供電主體需要將相關數據至少保存2年。

省市場監管局在通知中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發現轉供電主體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虛假的,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與此同時,全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轉供電主體信息公示情況進行抽查。接受抽查的轉供電主體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對不予配合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處理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對于轉供電主體未按通知要求進行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提醒告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明碼標價規定進行查處;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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