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站臺查看燈箱內的線路信息,卻被突然彈開的玻璃撞倒在地摔傷腰椎,造成十級傷殘。事發時這處公交站臺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尚未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傷者的損失應由誰來賠償?
近日,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針對案件暴露出的問題,該院發出《司法建議》,促進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燈箱鎖未鎖,玻璃彈開撞倒乘客致殘
2020年9月的一天,李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區某公交站臺查看公交線路時,雙手觸碰內置公交線路信息牌的小燈箱外玻璃,被突然彈開的玻璃撞倒摔傷。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L1椎體壓縮性骨折,于同年10月出院。李某共支付醫療費1.5萬余元及住院期間護理費2400元。
經司法鑒定,李某外傷致其腰L1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致殘程度為十級。
法院經審理查明,高新某公司系案涉公交站臺的建設和產權單位,內置公交路線信息牌的小燈箱底部設計安裝有不銹鋼短鎖。另有一家公交廣告公司負責更新公交路線信息牌,高新某公司與公交廣告公司未辦理書面移交手續。事發時,公交線路信息牌小燈箱底部不銹鋼短鎖未鎖,李某觸摸后小燈箱玻璃自動彈開。
法院判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連帶賠償
“高新某公司作為案涉公交站臺的建設和產權單位,在未辦理移交手續情況下,應當負有相應的管理義務。公交廣告公司作為案涉站臺公交路線信息牌小燈箱的實際使用單位,亦負有相應的管理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涉案公交路線信息牌小燈箱底部不銹鋼短鎖未鎖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現場并無禁止觸摸的要求或提示,故李某對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
同時,并無證據證明高新某公司、公交廣告公司在事發前對燈箱進行了定期檢修與維護。法院認為,兩者怠于履行管理義務的行為均可能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故對李某因本案所受之損害,應由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公交集團、公交公司、公交場站公司與本案事故無關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建議:規范移交手續,明確管理責任
針對案件審理中暴露出的問題,江北新區法院為保障群眾人身安全,消除安全隱患及時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公交站臺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規范、完善公交站臺的移交手續,明確公交站臺及相關設施的管理、維護、檢修責任。
同時,迅速對轄區范圍內所有公交站臺開展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對公交站臺相關設施加強日常管理,定期開展維護、檢修,杜絕類似安全事故再次發生。
此外,這份《司法建議》還提出對公交站臺站牌玻璃、燈箱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在站臺醒目處做好安全提示,并公示維修電話,以有效方式鼓勵群眾發現、提出安全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江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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