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蚌埠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犬只拴上了法律束繩。此前,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修改決定,此后又經過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查批準。記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條例》對法律責任作出更明晰的規定。
修改后的《條例》第六條增加了一款,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經營等行為”;刪除了犬只傷害他人要求養犬人或犬只經營機構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的規定。此外,在具體條款的修改上,一是對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逾期不改正行為的處罰,由原規定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改為按照超養數量處每只五百元罰款;二是對限養區內個人違反規定飼養大型犬、烈性犬逾期不改正行為的處罰,由原規定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改為處每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三是對攜帶大型犬、烈性犬進入限養區拒不改正行為的處罰,由原規定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許錦標介紹,《條例》實施兩年來,對蚌埠市犬只管理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之所以要修改,一是去年5月1日新修訂施行的《動物防疫法》在養犬登記、分區管理措施、部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條例》需要隨上位法調整;二是《條例》施行這兩年有些條款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再修改完善,才能更適應實際情況”。許錦標介紹,針對反映突出的問題,修改要堅持可操作、易執行,統籌兼顧群眾接受程度、社會承受能力與風險穩定防范,考慮不同利益訴求,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以求立法質量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記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條例》將“養犬實行登記制度,攜帶犬只出戶要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束犬繩等條款從限養區調整為一般管理區,就是說,城鄉一視同仁。還在其后明確外來犬只進入本市行政區域且連續逗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此外,在第二十三條增加“公安部門可以在動物診療機構設立養犬登記服務場所,方便養犬人在同一場所辦理”;第二十四條也有改動,經登記的犬只,從“由免疫服務場所植入電子標識,登記服務場所同時發放智能犬牌”改為“由動物診療機構植入電子標識,公安部門發放犬牌”。與此同時,對于限養區內攜帶單位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外出,放任離開單位,或者攜犬外出未佩戴智能犬牌、未束犬繩的,不僅責令立即改正,同時還有相應處罰,刪除了“拒不改正”的內容。這也意味著,放任犬只不再有試錯機會,違反《條例》的成本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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