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不明白,為什么早教中心搬遷導致孩子無法上課,卻需要她來承擔退款的責任。
家長:早教機構搬新址無法上課,想退款對方卻只退30%
近日,西安市民陳女士向華商報反映,今年7月份,她給孩子在東二環的美吉姆早教立豐中心店,報名了早教課程。10月31日,立豐中心店不開了,合并到龍湖香醍店,陳女士想要退款,卻遇到了難處。
陳女士說:“我7月20日報的名,一共花了8991元,買了55節早教課,孩子已經上了22節。10月初,這家早教機構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她們月底要搬遷新地址,之后的課程可以轉去龍湖香醍店里,也可以申請退課,把沒上的課時費用全部退還。”
陳女士告訴記者,因為新的上課地址離家較遠,不方便去,她就申請了退課。“立豐店的負責人說,10月底會把錢退給我,10月20日我去店里,發現沒營業,負責人也聯系不上。”
10月29日,陳女士再次來到美吉姆早教立豐中心店,卻發現門已上鎖,無法進入。隨后來到美吉姆早教龍湖香醍店,見到了立豐中心店負責人。“她說不能給我退剩余課時的全部費用,只能按照當時簽的協議,給我退總金額的30%。”陳女士說。
陳女士向記者提供了當初報名時簽署的《課程銷售協議》,上面寫道:甲方(陳女士)如在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前解約,必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已完成正式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但未超過一半的,可退還已付課程費用的30%。
機構:10月31日前的退課申請,需按照協議來執行
11月2日上午,華商報記者陪同陳女士一起來到美吉姆早教龍湖香醍店。前臺人員聯系了該店負責人,對方表示龍湖香醍店只負責承接立豐中心店轉移的課程,但退款相關事項應與立豐中心店負責人協商解決。
隨后記者聯系到了美吉姆早教立豐中心店前主管徐女士,她目前已轉至其他店內工作,同時負責處理立豐中心店剩余退款問題。徐女士說:“我們8月份決定要搬店,將立豐店和龍湖店合并成一家。立豐店是10月31日正式關閉的,孩子沒上的課可以轉移到龍湖店來,也可以申請退課。”
“陳女士的退課申請是10月初提交的,我們正式閉店前的退款,都是要按照協議來執行的,也就是給她退30%的錢。”徐女士說,“只有10月31日正式閉店后收的退課申請,我們才可以按照特殊情況來處理,退還剩余課時費用的全部費用。”
律師:地址變更導致退費,應由早教中心承擔相應費用
美吉姆早教中心只退還陳女士30%的學費是否合理,對此,陜西稼軒律師事務所的王舒律師認為:
首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陳女士與早教中心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甲方如在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前解約,必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已完成正式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單位超過一半的,可退還已付課程費用的30%”。這一規定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對消費者不公平,應認定為格式條款,內容無效。且對于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導致消費者退費,消費者并不存在過錯或者違約,如依照協議退費,明顯對消費者不利,有違公平原則。
其次,早教中心對10月31日前后申請退款區別處理的方案,事先并未進行公告,也未單獨告知消費者,明顯限制了消費者選擇的權利,侵害了陳女士的權益。
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早教中心培訓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是陳女士簽訂合同時考慮的因素之一,早教中心變更培訓地點導致陳女士履行合同困難,屬于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情形,應當與消費者協商退費,并承當相關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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