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直播買五折手機,在主播倒數前就搶先下單有效嗎?

2022-01-03 12:07:46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在直播平臺搶5折新款手機,主播還沒倒數就急著下單,結果付款后被通知訂單無效。買家能否拒絕退單要求發貨?記者近日從廣州互聯網法院了解到,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均判決涉案訂單無效。

買家在主播倒數前搶先下單付款

2020年11月7日,甲公司通過抖音平臺開展直播間5折搶手機活動。主持人以“口播”方式告知用戶需在倒數后開始搶購,有效訂單為首個搶購訂單并以公屏展示為準。

朱某在直播中途進入直播間,在主持人未開始倒計時之前提交訂單并付款。甲公司之后多次通知朱某該訂單不符合直播間搶購活動規則,為無效訂單,需退款處理,并于2021年4月8日主動將價款3149元退還給朱某。

朱某認為,案涉訂單已經成立并生效,甲公司應當交付訂單所涉手機。遂訴至法院,請求甲公司履行發貨義務或賠償朱某損失3149元。 

法院判決:買賣合同不成立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案系因“直播帶貨”引發的糾紛。“直播帶貨”屬于網絡銷售新業態,在該模式下,更多地是以直播間主持人“口播”的方式將重要信息傳遞給網絡用戶。如不考慮“口播”內容,僅以創建訂單為合同成立的判斷標準,既不符合“直播帶貨”的特點,亦不利于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因此,當“口播”內容符合要約條件,消費者未按照主播要求提交訂單,應為無效承諾,買賣合同不成立。

結合本案,經查明,直播間主持人以“口播”方式告知用戶需在倒數后開始搶購,有效訂單為首個搶購訂單并以公屏展示為準。前述信息實為對用戶下單時間提出的要求,是基于商品特價、限量做出的安排,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屬于要約的內容。

通過甲公司提交的直播間錄屏可知,朱某下單時,直播間主持人并未開始倒計時,故朱某下單時間不符合甲公司的要約,且朱某也確認不知曉甲公司關于下單時間的要約內容,故朱某自行提交案涉訂單的行為,并非對甲公司要約做出的承諾,而是新的要約。

甲公司未對朱某的要約做出承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經查,甲公司于朱某下單次日通知朱某該訂單為無效訂單,此后甲公司多次告知朱某申請退款,可見甲公司未對朱某的要約做出承諾,不負有交付商品的合同義務。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商家開展促銷活動必然對交易條件做出一定限制,朱某在提交訂單前應當對相關條件作基本了解。案涉搶購活動系面向所有直播間用戶,相關規則不僅約束朱某個人,如認定本案合同成立,將損害其他依約參與搶購用戶的信賴利益。

為此,朱某雖“成功”提交訂單并付款,但其與甲公司的買賣合同依法不成立。

法官說法:消費者應按要求誠信購物

經辦法官指出,商家在網絡直播促銷活動中,應當采取恰當方式,確保進入直播間的用戶能夠充分知悉促銷商品的詳情、促銷規則等信息,比如公屏顯示、直播間顯著位置展示等;也可采取技術手段在用戶提交訂單時加以提示。此外,還要盡量避免因技術漏洞產生的糾紛。

消費者通過網絡直播購買商品,應當充分了解相關規則,按照要求誠信購物,避免產生糾紛。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亦應加強對直播營銷活動的平臺管理,通過制定平臺規則、平臺公約等方式,指引商家規范經營、提示消費者防范風險。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袁玥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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