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臨近,不少電商都陸續推出促銷活動,有的街坊每天都忙于收貨,好多貨物都來不及拆,當打開的時候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商家卻不接受退換了,理由是貨物已經錯過了退換期。那么,退換期應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呢?
近日,廣州越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批貨物,雙方約定的質保期是1年。在2017年5月的時候, A公司已經收到全部的貨物。但是,一直到2019年5月的時候,B公司催款時, A公司才提出這批貨物的質量不合格,要求退貨。
越秀法院審理后認為,A公司沒有在質量保質期內提出異議,視為該貨物是符合雙方約定的,認定A公司應當向B公司支付全部的貨款,駁回了A公司要求退貨的訴訟請求。
越秀法院法官廖嘉嫻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20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現在很多人也喜歡上網購買產品,有一些產品是有無理由退換期的,這個無理由退換期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呢?其實是從你收到貨物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的,而不是你實際拆封或者使用貨物那一天。所以在進行買賣交易時,買方一定要及時對貨物進行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不管是進行網購貨物的大小企業,還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大小網購,都要注意在收到貨物后盡快驗貨,發現質量問題時,注意保留證據并盡快跟出售方聯系反饋,協商處理,避免造成進一步的損失。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 梁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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