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一主播明明和公司簽訂協議,白紙黑字約定系該公司的獨家簽約主播,非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有競爭關系的平臺進行直播。然而,該主播卻擅自到競爭公司平臺進行直播,而且經警告也不收手,最終被原東家告上法院索賠700多萬。記者今日從廣州互聯網法院獲悉,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均認定涉案主播構成違約,應賠償200萬元損失。
事發緣起 :主播擅自到競爭公司平臺進行直播
“天天好聽”平臺是廣州天天好聽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天好聽公司)運營管理的聲音節目直播平臺,用戶可通過平臺購買“好聽幣”并兌換成禮物打賞主播,1元可購買2.5個“好聽幣”。天津相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遇公司)是經營演出經紀的機構。小黃是相遇公司旗下藝人,在天天好聽平臺注冊主播名為“生如夏花”。
2018年9月28日,小黃與天天好聽公司簽訂《直播主播簽約合作協議》,約定小黃為天天好聽平臺的獨家簽約主播,非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與天天好聽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第三方平臺進行直播,并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標準。
依據《直播主播簽約合作協議》約定, 違約金支付標準為:已履行合同期限內小黃在直播平臺累計用戶打賞虛擬物品總數;最近12個月平均虛擬物品收益乘以合同剩余履行月份的總金額;支付50萬。以前述三者金額較高者為準。若前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平臺損失的,小黃應補足。
然而,合同期內,小黃卻擅自在響叮當平臺進行直播,而響叮當直播平臺與天天好聽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為此,天天好聽公司向小黃發送《警告函》,要求小黃立即停止在響叮當平臺直播、注銷響叮當平臺賬號。但小黃在收到《警告函》后仍在響叮當平臺直播。
天天好聽公司遂起訴小黃,請求法院判令:小黃向天天好聽公司支付違約金7201211元(違約金計算方式為:合同履行期間月平均虛擬物品收益141200.22元×合同剩余履行月數51個月);小黃向天天好聽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0元、公證費536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7200元等。
法院判決:構成違約賠償200萬
究竟小黃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法院指出,小黃未經天天好聽平臺同意,于響叮當平臺進行直播,收到天天好聽公司發出的《警告函》后仍繼續在響叮當平臺直播,該行為已違反《直播主播簽約合作協議》的約定,顯屬違約。在以人聲為主要直播內容的平臺,主播個人聲音以及相關演繹才是主播吸引流量、產生收益的核心,小黃在響叮當平臺使用名稱與其在天天好聽平臺的名稱不相同,不影響對小黃違約行為的認定。
至于違約金的認定數額,法院認為,天天好聽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就違約數額的合理性提供相應的證據。從合同約定來看,未明確“收益”的具體內容以及計算方式。經查,小黃每月“好聽幣”收入折算成法定貨幣后,還需按照一定比例在天天好聽公司、相遇公司及小黃之間分配。
“收益”并非“收入”,天天好聽公司以小黃每月“好聽幣”收入作為計算基數,并未考慮上述分成情況、小黃個人勞動付出情況、合同期限內小黃熱度增減、平臺資源投入增減等因素,亦未扣除天天好聽公司在剩余合同期間應當投入的經營成本,且剩余合同期間較長,天天好聽公司可以通過引進、培養其他同類主播以減少小黃離開平臺所造成的損失,故對天天好聽公司計算的違約金數額7201211元,不予采納。
綜合天天好聽公司、相遇公司、小黃之間收益分配的比例、小黃主觀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并參考合同有關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約定,確定小黃應當向天天好聽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200萬元。該違約金足以彌補天天好聽公司所遭受的損失,故對公證費、律師費等維權費用,不予支持。
為此,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小黃賠償廣州天天好聽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違約金200萬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經辦法官袁玥指出,近年來,主播違約糾紛案件數量呈增長態勢,直播協議違約金的合理性問題是審理此類糾紛的難點問題。本案裁判全面貫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精神,充分考慮直播行業特性,兼顧直播行業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及公平原則,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直播收益分成情況、主播個人勞動付出情況、合同期限內主播熱度增減情況、平臺資源投入增減情況等動態因素,全面審查違約金的合理性,充分發揮違約金的規制功能,為確立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提供了思路。
本案中,法院在對天天好聽公司的可得利益損失進行考量時,考慮到剩余合同期間較長,天天好聽公司可以通過引進、培養其他同類主播以減少主播離開平臺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剩余合同期間應當投入的經營成本等,故對違約金進行了適當的調整。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劉夢薇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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