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逾期網簽 ,究竟誰違約?法院這樣判

2021-12-23 21:55:45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在二手房買賣交易過程中,廣州海珠區一名買家因為身份證資料書寫錯誤,致使網簽時間比合同約定時間延遲,賣家便以逾期網簽為由,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雙方為此鬧上法院,都指責對方才是違約者,均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24萬多元。

法院會支持買家還是賣家觀點?記者今日從廣州海珠法院了解到,本案最終判決賣家構成違約,判決購房合同繼續履行,賣家賠償5萬元違約金。

買賣雙方均控訴對方違約

2020年12月27日,李某與鄺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李某以226萬元的價格向鄺某購買海珠區赤崗東路某房屋,雙方在該合同簽署后15日(即2021年1月11日)內網簽房屋買賣合同,賣家鄺某在買家李某取得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后十個工作日內,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由于鄺某遠在國外,故委托曾某代其辦理賣房相關手續。

2021年1月8日,李某、鄺某到房管局網簽《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但買家李某的身份資料書寫錯誤,后經更正,雙方再于同月28日網簽上述合同。李某在依約支付定金、購房首期款后,于2021年3月30日取得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但鄺某此時卻以李某逾期網簽房屋買賣合同為由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鄺某繼續履行合同,并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交付房屋并支付違約金242950元。對此,鄺某提出反訴請求:要求解除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違約金242950元。

爭議焦點:誰才是違約方?

究竟誰是違約方,購房合同應否解除呢?此外,格式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太高?這成為庭審爭議焦點。

關于誰是違約方的問題?法院認為,雙方于2021年1月8日網簽《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雖因李某個人信息錄入錯誤,但已辦理變更手續,故李某并未逾期簽訂網簽合同,為此賣家鄺某認為買家李某違約的依據不足。

依據合同約定,賣家鄺某應在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出具后十個工作日內協助李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因鄺某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關于合同應否解除的問題,鑒于鄺某系違約方,無權單方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為此應繼續履行合同。

針對違約金是否太高問題?法院認為,現暫無證據證明因鄺某違約給李某造成較大損失,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法院酌情調整違約金為50000元。

為此,法院判決李某向鄺某支付剩余房款2034000元,鄺某協助李某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此外,鄺某向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違約金500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契約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

經辦法官指出,契約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經濟社會中保障交易穩定性的重要因素。合同的任何一方應謹守誠信、善意之本色,在法律的規定和原則之下履約。任何一方若未遵守上述規定,擅自認定對方違約的,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楊美滿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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