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一男子在露天平臺上建了間房,阻擋了鄰居房屋的通風、采光,結果被鄰居告上法院。
面對鄰居要求拆除露天平臺上新建房屋的訴求,該男子卻稱其對露天平臺享有專有使用權,鄰居無權干涉。
法院會支持誰?記者今日從廣州黃埔法院了解到,本案最終判決需拆除露天平臺上新建的房屋。
鄰里因露臺上建房起糾紛鬧上公堂
劉某是廣州市黃埔區某小區308房的產權人,陳某為與其相鄰的301房的產權人,兩個房屋之間隔著一個48平方米的露天平臺。該露臺與308房一樓的陽臺相毗鄰,該陽臺為308房一樓唯一的通風、采光口。
根據陳某提交的與開發商簽訂的《附加值確認表》約定,301房陳某對該露臺享有專有使用權。
2020年4、5月間,陳某將露臺的地面加高,并在露臺上建設了一長方體狀房屋,該房屋通過玻璃膠固定在地面,材質為PVC材質,顏色為茶色,高2.1米,長3.93米,寬2.85米,距離308房陽臺直線距離1.8米。
劉某認為,陳某在露臺搭建的房屋與劉某的房屋距離近,已嚴重影響了劉某房屋的通風、采光,且陳某加高露臺地面與劉某房屋陽臺的地面齊平,如遇臺風或暴雨將會嚴重影響劉某房屋的排水。
為此,劉某曾多次向陳某和物管等有關單位投訴,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立即拆除在301房與308房之間的露天平臺上搭建的玻璃房及在該露臺上加高的地面,恢復至原來地面的高度。
圖為涉案露臺玻璃房
法院判決構成妨礙需拆除房屋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拆除在301房與308房之間的露臺上搭建的PVC房屋,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為什么會支持劉某要求拆除PVC房屋的請求?法院指出,根據現場勘查情況,陳某在其房屋外露臺上建造的PVC房屋距離劉某房屋的一樓陽臺非常近,中間僅隔1.8米,且該房屋高2.1米,長3.93米,寬2.85米,體積較大,已經完全遮擋劉某一樓的陽臺,而該陽臺是劉某房屋一樓唯一的通風口及采光口;同時,該PVC房屋顏色為茶色,并不透光。即陳某建造的PVC房屋阻擋了劉某一樓房屋的通風及采光,對劉某的生活造成實際影響,已經完全超過劉某必要的容忍限度,構成妨礙行為。因此,對劉某要求陳某拆除PVC房屋的訴請予以支持。
此外,陳某在露臺上加高地面可能導致雨水進入劉某的房屋,是否支持劉某要求陳某拆除加高地面、恢復至原來高度的請求?
法院指出,根據現場勘察情況,劉某與陳某的房屋外的露臺之間有一個地梁相隔,其中301房地面距離該地梁高23cm、308房外露臺地面距離該地梁高13cm,且該露臺上安裝了地漏,目前也并未發生雨水因該露臺地面加高而流入劉某房屋內的情況,劉某作為陳某的鄰居,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因此對劉某的該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不動產權人應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我們常說“遠親不如近鄰”,古亦有“三尺巷”的美談傳頌至今。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均倡導鄰里關系要相互包容、團結互助。
經辦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的本質特征體現在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義務以及相鄰建筑物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必須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因此,在相鄰關系中,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等物權時,應做到:避免在行使權利時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如不得影響其通風、采光、排水,不可產生噪音、氣體、強光污染等;
在未侵害其權利時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行為負有容忍義務,并在合理的范圍內給予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排水、通行等便利。
通過本案的審理結果,明確鄰里關系中權利行使的界線,對目前因城市化進程中鄰里距離縮減而頻繁產生的矛盾起到較好的指引作用。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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