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領導”可幫辦減刑?詐騙友人上百萬,判了!

2021-12-20 17:21:27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謊稱認識領導,任何難題皆可花錢運作,看似“神通廣大”,實際卻是圈套陷阱,詐騙錢財。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今日(12月20日)獲悉,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宗詐騙案,被告人周某勇稱其認識領導可幫忙辦理減刑,詐騙被害人郭某現金人民幣110萬元及3塊翡翠玉石。南沙法院判處被告人周某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繼續追繳其犯罪所得五十萬元,發還給被害人;追繳不足以彌補被害人損失的,責令被告人周某勇退賠。

被告人周某勇與被害人郭某是熟人。2018年,周某勇以其認識領導、可幫郭某父親減刑、需要花錢送禮運作等理由,騙取郭某現金人民幣110萬元及翡翠玉石3塊。周某勇收取財物之后,郭某見周某勇遲遲沒能“辦成事”,卻仍抱有一絲“希望”。一直追問無果之后,郭某才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了,便要求周某勇退還財物。

2019年初,周某勇向郭某退回人民幣60萬元,而3塊翡翠玉石及剩余的50萬元則一直沒有退還。周某勇謊稱50萬元已經“送給領導運作”,3塊翡翠玉石也“送給了領導的家屬”。但實際上,3塊翡翠玉石仍在周某勇家中,而剩余的50萬元則已被周某勇用于投資、消費等。2019年5月,郭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周某勇抓獲歸案后在其清遠住宅處查獲案涉的3塊翡翠玉石(現已發還郭某)。經廣東省金銀珠寶檢測中心有限公司估價,該3塊翡翠玉石在2018年10月零售市場參考價共計人民幣5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與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周某勇以認識領導為借口,虛構向領導送錢財可以幫被害人父親減刑的事實,騙取財物并非法占有,已構成詐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對減刑、假釋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提請人民法院審理裁定,人民檢察院負責全程法律監督。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確保公正廉潔司法,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實施《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高三部”聯合印發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統稱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進一步要求人民法院嚴格執行“三個規定”。任何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都屬于違反“三個規定”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追責問責!

因此,罪犯家屬要擦亮雙眼,切勿關心則亂,不要相信任何所謂的“有關系”“走后門”等說法,試圖給服刑中的親人“走捷徑”。一旦相信那些能夠“撈人”、減輕處罰的騙局,被詐欺者的手段和話術所誘惑蒙騙,最終肯定會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王君、胡名態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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