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公交車急剎致十級傷殘,誰來賠償?

2021-12-19 17:19:41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近年來,國家提倡低碳環保,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迅速,不少市民群眾出行選擇可達性強、搭乘便捷的公交車。但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時意外受傷,乘客是否能得到賠償?記者近日獲悉,廣州增城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公交車急剎而導致乘客傷殘的案件,依法支持了乘客的賠償請求。一審判決后,被告公共汽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公交急剎車 造成乘客傷殘

2019年8月19日晚,李阿姨與同事一同搭乘公交車回家,當日19時17分許,李阿姨站在后門手握扶手準備下車,公交車因紅燈轉綠燈后起步通行時遇事而緊急剎車,致使李阿姨在車廂內由于慣性跌倒。

起身后,李阿姨感覺到腰有點痛,并沒有放在心上,便與同事下車離開。幾天后,李阿姨發現腰痛一直未有緩解,隨即去醫院檢查,經診斷才知道自己胸椎骨折,需要住院治療。8月26日,李阿姨前往交警部門報案,交警部門認定此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任。之后,李阿姨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對此,李阿姨認為此次事故中公共汽車公司及司機均存在過錯,導致自己身體受到傷害,遂提起訴訟,要求公共汽車公司及司機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法院認定公共汽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時,被告公共汽車公司稱,原告李阿姨于2019年8月19日乘坐了公交車,但是在2019年8月25日才自訴因坐公交車受傷,時間間隔長達6天之久,期間,存在多種因素會導致原告身體受傷。

對此,李阿姨出具證據證明她在2019年8月19日至24日均在公司正常上班,不存在因其他原因導致受傷。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廣州市增城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增城大隊調取的案涉事故視頻顯示,2019年8月19日晚,潘司機駕駛的公交車經過荔城大道怡景城路口時因避讓前方車輛而急剎,其路段及關鍵信息與李阿姨、潘司機等人的《詢問筆錄》相對應。李阿姨因乘坐公共汽車公司運營的公交車發生跌倒的事故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李阿姨在疼痛感覺經自行治療后仍未有好轉方才前往醫院檢查,事故6天后入院治療符合常理。根據增城區某醫院出具的診斷書中證明李阿姨為胸椎骨折,確診的受傷部位能夠與其陳述及事故認定書相吻合,故李阿姨主張在被告運營的公交車上受傷,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予以認可。

再者,李阿姨系以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公共汽車公司亦是基于其未完成旅客安全運輸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共汽車公司未履行安全運輸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李阿姨請求公共汽車公司賠償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因李阿姨、公共汽車公司與第三人中華聯合財險廣州天河支公司均認可潘司機是職務行為,故李阿姨主張潘司機承擔賠償責任,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為此,法院判決被告公共汽車公司向李阿姨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25696.58元;駁回原告李阿姨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中,李阿姨能夠獲得相應賠償的原因,在于李阿姨報警時間間隔較短,并存有交警部門關于事發當天的監控視頻,且李阿姨提供了就醫與工作情況的證據。因有上述多個因素才使本案受傷事件的事實得以認定,缺少任何一個因素均可能導致受傷事故無法查明,致使訴求不能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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