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轉賬不停,其中一半涉及特殊數額......分手后還能要回嗎?

2021-12-18 10:53:18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戀愛時出手闊綽,一男子為女友花費毫不猶豫,轉賬或支付給女友消費近400筆款項,其中,200多筆標有“520”“1314”等特殊數額,備注了“愛你寶貝”“永遠對寶貝好”等代表愛意和祝福文字的有70余筆。

然而,分手后,該男子卻悔不當初,想拿回之前為女友支出的花銷,為此告上了法院,要求還款20多萬元。女方則認為,除了用男方支付寶及銀行卡消費9萬多元外,其余款項都具有特殊含義,這是贈與,不用還。

法院會支持誰?記者今日從廣州白云法院獲悉,本案有了判決結果。

案情回顧:分手后狀告前女友要求還款20萬

2017年,小偉與小蘭在一次聚會中,一見鐘情再見傾心,很快便墜入愛河。但是好景不長,兩人最終因性格不合分手。

戀愛期間,小偉為表達深深愛意,頻繁向小蘭轉賬或支付用于小蘭消費近400筆款項,其中,轉賬代表特殊含義的“520”“1314”等特殊數額的有200余筆,備注了“愛你寶貝”“永遠對寶貝好”等代表愛意和祝福文字的有70余筆。

感情覆水難收,小偉不想人財兩失。2020年10月,小偉通過微信發送了一張手寫賬單給小蘭,記載著他們戀愛期間的金錢支出20余萬元,要求小蘭還款。

小蘭卻認為,她用小偉支付寶及銀行卡消費了94892元,會想辦法湊夠數償還,但是其余款項具有特殊含義,是小偉自愿給她的,屬于贈與,無需償還。

雙方對款項數額存在爭議,小偉遂訴至法院,要求小蘭償還借款20余萬元。

法院判決:女方歸還借款本金94892元及利息

兩人未對轉賬性質作約定,也沒有借條,款項能否認定為借款呢?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款項的往來均發生在小偉與小蘭戀愛期間,戀人之間發生款項往來實屬正常。小偉向小蘭轉賬多筆款項均有意識備注文字,但卻沒有一筆款項備注為“借款”,對于出借的款項不留有任何憑證不符合常理,小偉主張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未能提供任何債權憑證證實小蘭向其借款,亦無證據證實小蘭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是,小蘭在2020年10月時曾微信與小偉對賬,并表示賬單里剔除特殊含義的款項,剩余94892元是其使用了小偉的支付寶或銀行卡消費的,她無異議。

由此可見,小蘭承認使用小偉的支付寶和銀行卡的事實并同意將該款項轉化為向小偉的借款,故法院認為小偉訴請中的94892元,在雙方分手之后,小蘭作為上述款項的實際使用人自愿確認該款項為向小偉的借款,該確認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可認定為小蘭向小偉借款94892元。

對于其他款項,小偉無證據證實小蘭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亦無證據證實小蘭在收到或使用后確認為向小偉的借款,故對于超過94892元的款項,小偉主張為借款理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為此,白云法院一審判決:小蘭歸還小偉借款本金94892元及利息,駁回小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后,小偉、小蘭均服判息訴。

劃重點!

法官釋疑:戀愛期間哪些花銷算贈與?

經辦法官指出,戀人在維系情感時主動承擔必要的花銷,是一種善意的付出和擔當,可若這種付出和擔當超出了合理限度,就很可能讓原本真、善、美的愛情變了味道。法律本不該過多干涉戀愛關系,但若此種關系變得經不起大眾道德觀念的審視、偏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則法律就有責任讓其回歸到本真。

關于戀人之間的轉賬未明確約定轉賬性質的,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處理:

一是贈與,即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可分為一般贈與和附條件贈與兩種。對于戀愛期間的小額禮物或財物的給付、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定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無償贈與,不應當要求返還。對于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數字轉賬、發微信紅包等,且數額不是很大,按生活經驗,應推知給付一方的真實意思是表示祝福、表達愛意,是基于情感或者為了增進和鞏固雙方感情,這也屬于基于戀愛關系的一般贈與。

二是彩禮,即男女雙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一方向另一方贈送的聘金、聘禮。男方給付彩禮,屬于附條件的贈與,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對于婚戀期間給付大額財物的,如給付大額錢款,一般會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

三是同居一定時間后分手,可返還部分彩禮。對于因結婚不成引發的返還彩禮和大額財物糾紛的處理應秉持以下三個原則:首先是過錯原則,即要考慮過錯方的責任問題。其次是綜合分析各種情況,如女方在辦理訂婚事宜過程中的花銷,女方已經為準備結婚付出的精力、財物,雙方是否已同居生活及時間的長短、是否已舉行過婚禮等;最后是有限救濟原則,即酌情返還。

法官指出,愛不意味著要盲目付出,被愛也不意味著可以無限索取,戀人間在面對付出時,需要謹慎衡量是否接受,量力而為,若不能接受一旦分手付出歸零的結果,那就務必要和對方說明轉賬的性質或簽訂協議,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法律知多D:《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章程 通訊員 云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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