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表決通過!學校應制定學生欺凌防治制度

2021-12-15 09:44:45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校園安全牽動著全社會的心。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按《條例》,廣州將不再對校園開閉時間做硬性規定,機動車、電動車未經允許不得入校,學校鼓勵提供欺凌線索并提供心理援助,上放學期間至少兩名保安員門口執勤,警方實行高峰勤務機制等切實保障校園安全的措施都在條例中得到細化。

據了解,《條例》所稱學校,是指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應當參照執行。

上放學至少兩名保安員門口執勤

在《條例(草案)》修改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門衛保安是學校安全的第一個關口,要把好人員準入關,并強調公安機關對學校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今年越秀區舉行的一次校園安全演練。

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及公安部相關文件,對保安員的任職條件均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據此,《條例》表決稿第二十條規定“學校應當按照保安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或者自行招聘具有資質的保安員,明確保安員的工作職責,定期組織開展崗位安全教育培訓、安全保衛以及應對緊急事件和處理突發事件專業訓練。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在學校門衛制度上,《條例》要求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門衛值班室。門衛值班室應當安裝視頻監控、報警裝置、來訪人員登記系統,配齊安防器械,滿足安全防控要求。

而且,學校應當制定并實行門衛制度,安排保安員二十四小時值守。上放學期間,安排至少兩名保安員在學校門口執勤。保安員可以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對外來人員和物品進行出入校登記。禁止未經同意的人員進入校園。禁止攜帶非教學、科研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以及動物進入校園。

未經同意,機動車、電動車不得進校

記者發現,與之前草案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條例》表決稿增加了電動車進校園的管理。

《條例》規定,未經學校同意,機動車、電動自行車不得進入校園。允許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進入校園的學校應當合理確定準許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行駛的時間、限速、路線和停車、裝卸貨區域等,并設置明顯標志和減速帶,保障校園內交通安全。

在校車安全管理上,《條例》強調,校車應當統一安裝實時監控車輛機械性能、電氣性能、行駛路線、行駛速度以及車載人員等的裝置,并與全市統一的校車動態信息監管平臺互聯互通,實現車況、偏航實時預警。監控記錄保存時限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監控記錄保存時限不少于三年。

學校應當將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校車的發車和到達各接送站點的運行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

重點區域視頻專人監看,實現一鍵式報警

師生的安全高于一切。《條例》規定,學校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 學生生活設施和消防安全設施,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消防部門應當協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學校履行保障消防安全的義務,協助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今年高考期間,越秀區在學校周圍加強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學生宿舍樓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門衛室、校門口、危險化學品儲存室、實驗室、室內外體育場館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安排專人監看,保障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并依照規定保存和使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

《條例》強調,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將學校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分別接入視頻監控平臺、報警平臺。學校應當安裝與110接警平臺聯網的一鍵式報警裝置,并保證該裝置處于正常使用狀態。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學校應配備AED等急救器材并進行培訓

學生萬一在校內突發疾病,得到及時的救治十分必要。《條例》為此規定了學校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等器材、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急救技能培訓、聚集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等義務。

按照《條例》,學校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器材,并保證其處于適用狀態。學校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對學校醫務人員、衛生保健人員、教師進行心肺復蘇、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訓,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其他員工和學生進行上述培訓。

學校舉辦運動會等聚集性活動時,應當配備醫務人員或者具有急救技能證書的教職工,以及必要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設備。

在學校衛生保障上,《條例》禁止未成年學生私自攜帶藥品進入學校,確因身體原因需要在校內使用自帶藥品的,監護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學校。

學生有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的,《條例》要求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如實告知學校;學校教職工發現學生生理或者心理異常的,應當給予關注和照顧,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

鼓勵舉報學生欺凌線索并提供心理援助

學生欺凌事件嚴重威脅校園安全,為解決欺凌事件“發現難”,《條例》要求學校應當鼓勵受害者、目擊者、知情者舉報學生欺凌線索,并采取措施保護相關學生的隱私以及在校人身安全。

按《條例》,學校應當制定學生欺凌防治制度,并成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教職工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的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中學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有學生代表。學生欺凌受害者需要心理疏導的,學校應當提供心理咨詢或者輔導。

在學生心理危機預防、預警、干預工作機制上,《條例》要求,學校可以與專業心理健康機構合作,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上放學期間學校周邊實行高峰勤務機制

校園周邊安全也是學校安全的重要一環,《條例》對此專設一章。

對于學校周邊禁止性經營行為,《條例》要求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以及煙、電子煙、酒、彩票銷售網點和流動攤檔。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周邊違法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禁止安排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周邊違法經營活動的巡查。

今年高考期間,從化區在學校周邊進行交通管理。

學校周邊交通管理上,《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和道路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在學校附近設立學校標志,并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禁停、限速等交通警示標志,根據需要設置監控設備、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減速帶、行人過街設施等。

備受關注的護學崗建設,《條例》要求公安機關健全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完善學校周邊護學崗建設,實行高峰勤務機制,提高快速反應能力,維護上放學期間學校周邊的交通、治安秩序。公安機關應當將學校及其周邊治安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將城市學校納入網格化巡邏巡查,每學期對轄區內學校安保工作進行全面督導檢查,在區域較大或者周邊治安復雜的學校,設立校園警務室或者治安崗亭,及時處理學校及其周邊發生的治安問題。

不再對校園開閉時間做硬性規定

現實生活中,因上放學時間與家長上下班時間不一致,很多家庭都面臨接送孩子的難題。

此前的草案修改建議稿規定,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校或者入校,學校校門開放時間早上不得晚于本地普遍上班時間前一個半小時;校門關閉時間不得早于本地普遍下班時間后半小時。

今年廣雅中學校園開放日活動。

經廣泛征求意見,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認為,市直機關和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上下班時間均不統一,難以界定統一上、下班時間。還有意見認為,有些家長確需在校門開放之前將學生送入學校或在校門關閉之后將學生留在學校,實踐中有時存在學校拒絕學生入校或留校的情況,將學生置于更復雜的校外環境,與加強學校安全的目標不符。

因此,在學生入校離校規定上,《條例》明確學校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的規定合理確定校門開放、關閉時間,并向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到校或者推遲離校的,學生監護人應當提前通知學校,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入校或者留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校根據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其他假期;(二)學校主管部門作出禁止學生入校或者離校的衛生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細化要求,幼兒和一、二年級小學生出入校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與學校交接;三年級及以上小學生、中學生在非放學時間出校園,應當持學校簽署的放行條;學生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離校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于課外托管安全,《條例》規定開展課后托管或者假期集中托管的學校應當指派專人依照本條例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參與托管的學生、教職工應當遵從校方管理,切實保障安全。

學校引入校外機構進入校園提供托管、培訓等服務的,應當與校外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并對校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進行監督。

招錄教職工時應查詢是否有不得錄用情形

對于教職工從業禁止,《條例》規定,學校主管部門、學校在招錄教職工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招錄對象是否具有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錄用的情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供上述查詢服務。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學校在職人員具有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錄用的情形,應當及時告知學校。經告知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發現在職人員具有上述情形的,學校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及時解聘。

同時,學校主管部門、學校發現擬聘人員或者在職教職工存在國家規定的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的,應當對有關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崗位要求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安排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將相關結論作為是否聘用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解聘的依據。

在強制報告制度上,學校主管部門、學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學生具有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告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礙學校主管部門、學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強制報告職責。

突發事件學校應在15分鐘內報告

發生突發事件,學校該如何做?《條例》規定,發生突發事件,學校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保護事發現場,保全相關證據;造成人身傷害的,及時采取送醫等措施救治傷員,減少人員傷亡,并通知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件進展情況,指引當事人及其近親屬依法維權;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和處理工作。

此外,學校應當在事發后十五分鐘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電話報告,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書面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條例》還提到,學校應當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完善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制度。鼓勵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張丹羊、劉曉星、邱偉榮、伍仞 通訊員:公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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