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網約車司機因車輛被撞送修,被迫停業,不但沒有營運收入,還要照付車輛租金,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能否得到賠償?究竟誰來擔責?賠償標準又是如何?
案情回顧
原告溫先生是一名網約車司機,2020年12月5日,被告李先生駕駛的車輛與在道路上行駛時與溫先生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并造成兩車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先生負事故全責,溫先生無責。溫先生于12月7日將受損的網約車送至維修,至12月13日維修完畢,他認為車輛在維修期間造成了停運損失2812.5元,多次要求李先生和保險公司賠償無果后起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李先生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溫先生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證證實其從事網約車業務,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送修導致無法正常營業,使其財產損失遭受損害,溫先生有權主張賠償。涉案網約車為溫先生向某汽車租賃公司所租,溫先生的停運損失包含誤工費及應繳交租金的損失,其中誤工費參照《廣東省2020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道路運輸業88252元/年進行計算。
李先生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根據交強險條例規定及條款約定,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商業險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亦規定了包括停運損失在內的間接損失不予賠償,保險公司已提供投保單證明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無需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停運損失,最終,法院判決侵權人李先生賠付溫先生停運損失2410.72元。
法官說法
合規網約車被撞,因維修期間無法正常營運而造成停運損失,這部分停運損失作為可預期收入的損失,一般不能以直接證據證明損失,只能通過參照其他證據證明其以往獲取的收入,故該部分損失屬于車輛的間接損失,交強險原則上對于間接損失不予賠付。
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大多數司機都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了商業險,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在本案中,李先生所投保的商業險明確約定停運損失屬于免賠范圍,且保險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不需賠付停運損失。所以,保險賠償范圍外的停運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李先生承擔。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蓬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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