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釀事故 為規避賠償低價轉讓房產 法院:撤銷房產轉讓行為

2021-12-12 15:36:05    來源:大洋網    

大洋網訊 一男子酒駕追逐競駛致人死亡,為躲避賠償給受害人家屬的近百萬元錢款,竟然低價轉讓名下的價值百萬元房產給母親,拒不履行賠償義務。面對這樣的賴賬人,近日,廣州白云法院判決撤銷涉案房產轉讓行為。

基本案情:

為躲避百萬元賠償

將房低價轉讓給母親

2019年1月10日凌晨,賴某、周某二人飲酒后分別駕駛小型轎車搭載多人,從一大排檔門口出發相互追逐競駛。

當兩車行駛至一路口時,周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越過雙黃線至對向車道,遇張某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搭載兩名乘客,兩車相撞并起火燃燒,造成摩托車司機張某死亡。

事故發生后,賴某駕車搭載周某逃逸。

同年1月29日,交警部門認定賴某、周某的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應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摩托車司機張某與乘客均無責。

同年3月13日,摩托車司機張某的家屬共同起訴賴某、周某等人,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白云法院于2020年2月作出民事判決,其中判決賴某、周某等人賠償摩托車司機張某的家屬損失924446.68元,賴某、周某等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賴某于2019年1月11日被羈押,拘留、逮捕通知書均由其母親王某簽收。白云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刑事判決,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判處賴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沒想到,作出刑事判決后不足半個月時間,賴某將其名下房產轉讓給母親王某,轉讓價款為人民幣80萬元。獲得賣房款后,賴某并未將房款所得用于履行向張某家屬支付賠償損失的義務。

賴某酒駕追逐競駛致人死亡,卻為逃避債務低價變賣房產。因變賣行為發生在張某家屬起訴的民事賠償案件判決之前,悲憤之下,張某家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賴某與王某的房屋轉讓行為,并支付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及擔保費。

法院認為,本案中,因賴某飲酒后與周某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車司機張某死亡,交警部門已認定賴某、周某的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應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賴某亦因此受到刑事處分,賴某及其母親王某理應知道賴某對張某家屬負有人身損害賠償義務。

賴某為逃避債務履行而事先處分其財產,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并登記至王某名下,據賴某陳述涉案房屋所在小區正常價格計算,涉案房屋的總房價應為114萬多元,而賴某以8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其母王某,實際支付78萬元,低于賴某自認的市場交易價的70%,應認定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賴某取得房款后隨即將款項取出,并未向張某家屬支付任何賠償費用,張某家屬無法查實到賴某可供執行的財產,致使債權無法實現。

賴某與王某的上述房產轉讓行為顯然損害了張某家屬的合法權益,其作為債權人有權依法主張撤銷。

裁判結果:

轉讓房產行為被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因賴某、王某的房屋買賣行為被撤銷,即自始沒有法律效力,王某因此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為此,法院判決:撤銷賴某將涉案房產轉讓給王某的行為;確認涉案房產屬于賴某所有;賴某、王某將涉案房產的產權恢復登記至賴某名下;賴某、王某支付張某家屬律師費及擔保費。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中,賴某為逃避債務履行而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且未將獲得的房產款項用于履行債務,致使張某家屬的債權無法實現。面對賴某這種心存僥幸、拒不悔改的行為,法律賦予債權人撤銷權以保護其合法權益,法院通過撤銷賴某與王某的財產轉讓行為、確認賴某系房產所有權人的方式,有效保護了張某家屬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承受失去親人痛苦之外獲得一定的心理安慰與物質保障,體現了倡導誠實守信、遵守道德底線、尊重法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責任編輯:h001]

資訊播報

聯系我們:52 78 229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豫ICP備17019456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