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一場不可預料的特大暴雨來襲,導致一小區的地下車庫被淹,“愛車”泡水,誰來承擔責任?車主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等告上了公堂,控訴對方應當賠償損失。
法院會不會支持?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今日(12月9日)從廣州黃埔法院獲悉,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車主狀告物業賠償被淹車輛損失
朱某為黃埔區某東小區業主,每月向某物業公司支付涉案車輛停車費400元,將車輛停在該小區地下停車場。不過,雙方未簽訂車輛保管合同。
據悉,該小區地下停車場中的部分車位產權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實際運營管理由某物業公司進行。
物業在車庫入口懸掛了《停車位管理規定》并特別載明,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的場地,不承擔車輛及車內財物的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本停車場概不負責,如對此規定有異議,請駛離本車場。
2020年“5·22”特大暴雨來襲,引發河水倒灌,造成小區地下停車場及部分業主車輛被淹。
根據相關部門的情況通報,此次暴雨無論強度還是范圍均超歷史記錄,部分數據更是突破區域歷史極值。
后經統計,此次暴雨災害造成小區地下停車場75臺車輛浸水,其中便包括朱某名下車輛。
朱某認為,某物業其車輛被水浸泡而報廢,其損失應當由某物業公司、甲公司承擔,遂向黃埔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
特大暴雨為不可抗力 物業已盡提醒注意義務
黃埔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結合案件事實況,“5·22”特大暴雨的降雨情況確已超出某物業公司的預見范圍和排澇能力,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
在暴雨過程中,某物業公司積極采取各種措施,以最大努力減少損失,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提醒注意義務。
本案中,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朱某和某物業公司,甲公司并非相對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朱某的全部訴請。
一審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究竟“5·22”特大暴雨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朱某與某物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這成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
法院指出,“5·22”特大暴雨對于某物業公司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本場暴雨的多項數據都突破了歷史極值,十幾年間從未有過同樣情況,并且降雨發生在凌晨,雨勢之急遠超一般人預期,某物業公司也積極采取了措施進行挽救,故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
而朱某與某物業公司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車輛保管合同,小區在地下停車場入口處特別載明,某物業公司僅提供停車的場地,不承擔車輛及車內財物的保管責任。朱某與某物業公司存在的是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及場地租賃關系。
法官提醒:
物業是否要賠償關鍵在于判定是否系不可抗力
◆ 業主將財物放在物業公司管理的場所,因極端天氣導致財物受損,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往往在于該情況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 若極端天氣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物業公司又已盡較大努力避免損失,那么便可以認定其盡到了必要的提醒注意義務,認定極端天氣屬于不可抗力,對業主的財產損失免責。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李雪
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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