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原本想在網上悄悄舉報他人直播違規,而且特別說明要求對舉報內容保密。沒想到,卻被舉報平臺泄露了個人信息,被舉報對象發現。舉報者認為平臺泄露舉報行為侵害了其隱私權及個人信息,故訴至法院,要求平臺經營者對泄露隱私行為予以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法院會不會支持呢?記者今日了解到,本案有了判決結果。
基本案情:舉報者狀告平臺泄露隱私
小鳴是A直播平臺的用戶,其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9月18日以郵件形式分別舉報A直播平臺主播“清凌凌”和“星兒”的直播違規行為,并在郵件中要求對舉報內容保密。
但不久后,小鳴就收到了主播“清凌凌”向其轉發的舉報郵件截圖(含有姓名及舉報內容附件中的微信頭像等信息),其微信也被主播“星兒”刪除。
小鳴隨即與平臺方交涉,平臺客服承認在與被舉報主播核實情況時,曾將一些“私隱信息”或截圖發給主播。
小鳴認為,平臺泄露舉報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及個人信息,故訴至法院,要求平臺經營者A公司對泄露隱私行為予以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究竟A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小鳴隱私權、個人信息?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后,判決A公司向小鳴出具書面致歉聲明,此外,A公司向小鳴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小鳴舉報平臺主播違規的行為是不愿為他人知曉尤其是不愿為被舉報人知曉的私密活動,屬于隱私范疇。
小鳴在舉報過程中所署的真實姓名和舉報內容附件中的微信頭像等信息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小鳴的身份,屬于小鳴的個人信息。
然而,從A公司接收政府部門舉報信息的“舉報處置業務管理平臺”上雖不能看到舉報人信息,但可以下載舉報信附件,如將舉報信附件直接轉發給被舉報人,客觀上存在使被舉報人知曉舉報人身份的可能。
小鳴提供了“清凌凌”向其轉發舉報郵件的截圖和“星兒”刪除其微信等證據,可見被舉報主播已經知曉小鳴的舉報人身份具有高度可能性。
對于A公司泄露小鳴舉報信息的事實,相關證據足以相互印證,故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為此,A公司未經小鳴同意,向主播泄露了小鳴舉報的信息,使被舉報人知曉了小鳴的舉報人身份,體現了A公司處理舉報信息流程上的缺陷,侵害了小鳴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鑒于侵權行為侵害了小鳴的人格權,小鳴要求A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合法合理,予以支持。且被舉報人知曉其舉報信息后確實給小鳴帶來一定精神損害,綜合考量A公司的過錯程度、目的、方式和侵權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A公司向小鳴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官說法:民法典明確隱私界定
經辦法官曹鈺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對隱私的定義,舉報行為是否屬于隱私,可以從兩方面把握:
首先,該客體是否處于“不為人知”的隱秘狀態。傳統“第三人理論”認為當事人如果已經同意將信息提供第三方,即喪失合理隱私期待。但大數據時代,在絕對隱秘信息和公開信息之間,大量存在著與特定人共享信息的中間狀態。只要個人信息處于未被不特定或多數人獲知的狀態,就符合“隱秘狀態”的要求。
本案中,小鳴的舉報行為客觀上不可避免會被受理舉報的直播平臺及相關處理人員所知曉,但仍未被不特定人所知,該舉報行為應認定處于隱秘狀態。
其次,該客體是否具有不愿為人知的屬性。在舉報的特定場景下,判斷當事人是否有“不愿為他人知曉”的主觀意愿,可以采取兩種進路:
一是從當事人外部行為作出具體判斷,考察當事人是否根據處理信息的類型、場合、目的和方式,采取了一定措施,如利用相當環境或使用有關設備盡力維護隱秘的狀態;
二是從社會一般合理認知標準作出抽象判斷,以社會普遍價值觀、法律傳統等作為考量因素。
本案中,從小鳴在舉報郵件中強調不要泄露個人信息及一般社會公眾關于舉報行為的普遍認知來看,舉報人擔心因舉報泄露而遭受打擊報復或歧視的心理符合常理,故小鳴舉報平臺主播違規的行為是不愿為他人知曉、尤其是不愿為被舉報人知曉的私密活動,屬于隱私范疇。
此外,民法典第1034條的規定,除了以列舉的方式詳細規定典型的個人信息類型外,還以可識別性為核心對個人信息的范圍予以一般性定義。
網絡時代,對與其他信息結合存在識別可能性的判斷,應從社會一般公眾的角度考量可識別的技術、時間、經濟成本等因素。
本案中,小鳴在舉報過程中所署的真實姓名和舉報內容附件中的微信頭像等信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小鳴本人的身份,屬于小鳴的個人信息。
曹鈺指出,民法典第1033條將“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明確列為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業務活動中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時,不能將收集的信息作超出目的的利用。
直播平臺處理涉嫌主播違規的舉報材料,通常只需對直播內容進行核實處理。直播平臺將包含可識別舉報人身份的材料轉發給被舉報人,不屬于核實處理舉報的必要舉措。
本案中,直播平臺未經舉報人同意將舉報材料向被舉報人公開,侵害了小鳴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法院發出司法建議書 提出加強用戶個人信息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審結后,法院針對直播平臺處理舉報信息的內部管理漏洞問題,向A公司發出了《司法建議書》:
建議其加強組織對有關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提高對用戶個人信息及隱私的保護意識;
健全完善舉報信息處理制度、客服人員處理投訴舉報工作流程等內部管理制度。
A公司收到廣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建議書后,復函表示:已經對該案舉報內容泄露的途徑和原因進行摸查,全面盤查所有工作流程中確定以及可能獲取用戶信息的處理環節風險點;同時,加強員工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的宣傳學習,用技術手段在用戶信息收集環節加密儲存和傳輸,并以最小化原則嚴格控制處理用戶信息的人員范圍。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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