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現如今,因網絡主播違約跳槽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記者今日了解到,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廣州某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冠公司)與網絡主播小馮及第三人北京某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公司)的合同糾紛,法院判決違約主播支付違約金100萬元。
大學生簽約當主播多個平臺反復跳槽
2018年4月,大學生小馮尚未畢業,但此時的她已與某房公司簽訂《金牌主播合作協議》,并成為一名小有人氣的網絡主播。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小馮以某房公司的L直播平臺作為互聯網表演的獨家渠道,某房公司將小馮視為金牌主播,優先給小馮提供資源。雙方的合作期限為3年,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合作期內,若小馮擅自在某房公司旗下平臺以外的其他互聯網渠道上進行演出的,構成違約,某房公司有權要求小馮賠償違約金。
然而,2019年5月,小馮與某房公司產生糾紛,便入駐了某冠公司經營的C直播平臺,但此時其與某房公司的協議尚未到期,小馮也未與之解除協議。同年7月,小馮與某冠公司簽訂《主播合作協議》,成為該公司獨家主播。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期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在合作期間,小馮應將某冠公司經營的C直播平臺作為視頻直播的獨家平臺,不與任何其他第三方迖成或開展相同或類似合作,不在其他頻道或平臺從事任何的視頻直播活動。協議中雙方特別確定且小馮明確同意:未經與某冠公司協商一致,小馮不得單方解除協議或中斷、終止協議所涉及的合作,否則某冠公司有權按照協議及合作政策與規則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若小馮嚴重違約或擅自解約,某冠公司有權要求小馮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至少應為100萬元整。
誰知2019年11月,小馮又停止了在C直播平臺的直播,轉而回到某房公司旗下的L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此時,小馮也并未與某冠公司解除協議。
小馮稱,自己之所以在2019年4月離開某房公司的L直播平臺,是因為當時自己與原經紀公司產生勞務報酬糾紛,另外一家傳媒公司便借機邀請自己簽約某冠公司經營的C直播平臺,并承諾提供大量推廣資源,于是自己就選擇了入駐C平臺。然而,入駐C平臺之后,某冠公司卻沒有實際履行當初口頭承諾為自己提供的人力、財力及推廣等資源。而且,在自己前往C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期間,某房公司多次催告自己返回L直播平臺,并稱將通報至自己當時就讀的學校。由于擔心無法正常畢業,且考慮到某冠公司缺乏契約精神,自己便于2019年11月返回L直播平臺。
因違約遭起訴索賠200萬元
2020年11月,某冠公司將小馮訴訟法院,要求小馮支付違約金200萬元并要求其返回C直播品牌繼續履約。
2021年初,在某冠公司與小馮合同糾紛訴訟期間,小馮再與某房公司續簽原本將于2021年3月到期的《金牌主播合作協議》。
小馮認為,自己違約有客觀因素,并非故意,且自己在某冠公司旗下C平臺直播時間不長,某冠公司也未對自己進行任何宣傳、包裝或投資,不可能產生較大損失,自己在網絡直播領域的影響力十分有限,某冠公司主張違約金200萬元明顯偏高。小馮覺得自己也是直播平臺惡性競爭的受害者。因此,小馮請求法院酌情調整違約金金額。
某冠公司主張,小馮在C直播平臺直播期間,其為小馮提供C平臺,給予大量資源,提升知名度,已履行協議內的推廣義務,其向小馮的經紀公司支付直播報酬近45萬元,花費主播運營維護成本近58萬元,支出資源位投入700多萬元等等。某冠公司認為,小馮違約導致的直接損失及預期收益損失數額已遠超過其訴請的違約金數額,故應予支持。
嚴重違背誠信原則法院判要賠1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主播合作協議》是某冠公司與小馮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小馮應當知曉協議履行期限及金額較高的違約金,預見到違約成本。本案中,小馮在《主播合作協議》存續期間到某房公司從事相同性質的主播活動,勢必會對某冠公司造成一定影響,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在本案訴訟期間,小馮與某房公司在明知有本案糾紛且尚未解決的情況下,又擅自續簽《金牌主播合作協議》,事后才告知法院及某冠公司,同樣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該行為不應予認可及鼓勵。
從現有證據可知,某冠公司及小馮在合作前各自均具有的一定優勢。小馮自帶吸粉能力及資源助力某冠公司提高收益,而某冠公司提供的C直播平臺對小馮主播事業的發展也起到一定的培養及推廣作用。
綜合《主播合作協議》的性質、協議期限、履行情況、小馮的過錯程度及給某冠公司造成的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法院認為某冠公司訴請的違約金數額確實過高,酌定小馮向某冠公司賠償違約金100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法官說法:網絡主播應強化誠實信用意識
經辦法官提示,網絡主播行業近年來發展迅猛,在帶來巨大流量經濟利益的同時亦存在許多亂象,如直播平臺相互挖角、網絡主播隨意跳槽等。
為促進直播行業的良性持續發展,有必要規范網絡主播行業流動。對于直播平臺來說,應當積極促進與網絡主播的交流合作,增強網絡主播對平臺的“粘性”;采用更加合理的簽約模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于網絡主播來說,應當提升自身法律素養,不能盲目簽約。更為重要的是,對于雙方而言,都應當強化誠實信用意識、嚴守合同的契約精神,遵守直播相關法律法規,參與營造良好的直播環境和行業氛圍。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 王君 譚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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