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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上出現的各種直播,給人光鮮亮麗且收入可觀的感覺。正因如此, “當主播”成為許多涉世不深、經驗不足的年輕人的職業向往。然而,盲目進入直播行業,也讓一些人吃盡苦頭。針對近期接到的多起咨詢案例及過往訴訟經驗,湘潭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12348熱線值班律師劉永茂提醒有意向主播行業發展的市民,要警惕“主播熱”背后隱藏的從業風險。
“直播平臺合作協議存在巨大風險,”劉永茂說,根據他作為值班律師接觸到的實際案例分析,平臺公司在最初會表現得很友好,主動在直播間為新進主播造勢、刷禮物,讓新進主播認為這個行業掙錢快且容易。通過先期的“友好”體驗,下一步讓從業者簽署合作協議就會比較順利,“哪怕是合同條款均是平臺事先擬定好,哪怕是條款完全不利于從業者,哪怕是面對條款中高額的違約金,從業者也會選擇性忽略。”
等合作協議簽訂之后,除非特別幸運的從業主播可以發展成為流量主播和這個行業的佼佼者之外,大部分的從業者都是艱難維持,甚至連基本生存都難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從業主播出現違約就是大概率的了。對于平臺而言,出現個別業績好的主播,平臺利用分成機制坐享其成;而對于大部分無法支撐下去的違約主播,高額的違約金也完全可以保障平臺收回前期投入后再獲得豐厚的“利潤”。
劉永茂分析,平臺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在選擇爭議解決機制上也是做了充分的研究和準備,在條款中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仲裁是一裁終局,提高了訴訟效率,并且最大程度堵住了從業者二次維權的機會。
那么,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是否可以視為主播與平臺之間的勞動合同呢?這是不少主播陷入困境后所想到的途徑,試圖從合作關系轉變為勞動關系來為自己維權加分。其理由是平臺承諾每月主播打賞收入每月不低于某個數值,低于這個數值時由平臺補足。平臺對主播每天有開播時長的限制,不能低于約定時長。維權人認為以上方式具備工作時長和工資報酬的特性,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值班律師認為,此舉實際上并無勝算,協議中并沒有體現出較強人身依附關系,商業合作關系體現更強,想要認定為勞動關系存在較大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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